北京市物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物业服务项目及其负责人的监督管理, 规范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服务行为,根据《北京 市物业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 目及其负责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项目, 是在依法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 物 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的管理与 服务活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视为一个物业服务项目, 本办法简 称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 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理与 服务活动的组织者和责任人,本办法简称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行政管辖】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及项目 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 目及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本办法简称北京物协)负责制定、组织 实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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