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1998 年 7月 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 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作为能源供应城镇生活、生产使用的燃化石油气、天然 气和人工煤气。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设施工程的建设、城市燃气供应、使用和城市燃气设施、 器具管理以及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处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燃气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燃气供应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远郊区、 县人民政府应当指 定部门,在市公用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公安、劳动、卫生、技术监督、工商行政、规划、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 强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
总包管理费 总承包管理费 造价处 文件规定 通 知 关于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 (GB50500 京造定〔 2009〕 京造定〔 2009〕7 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 根据 《关于贯彻实施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的通知》(京 建市〔2009〕 24 号)。现结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 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 程预算定额》(以 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一、 规费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