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89 年 10月 1日) (89) 京建法字第 220号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 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 第一章 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 (含两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和区、县建委 规定额度以内的新建、改扩建和翻建的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宾馆、公共设 施的翻建、室内外装修、更新、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除经市或区、县建 委批准可不招标的以外,均应实行招标承包。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主管机关为市和区、 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989 年 10月 1日) (89) 京建法字第 220号 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 为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 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 第一章 招标工程范围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一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 (含两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和区、县建委 规定额度以内的新建、改扩建和翻建的建筑、市政工程以及宾馆、公共设 施的翻建、室内外装修、更新、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除经市或区、县建 委批准可不招标的以外,均应实行招标承包。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主管机关为市和区、 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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