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试行 ) 时间: 2007-09-29 来源: 首都之窗 12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 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 发[ 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 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 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 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加强房屋 使用监督管理, 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维护社会公平, 根据《公 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 号)、《关 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京政发 [2011]61 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 (试行)》(京政发 [2012]13 号)及相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 住房管理和对区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考评。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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