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筑 面 积 计 算 规 则 一、一般规定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 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层高 2.20 米(含 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 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 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 米以 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 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 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二、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 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
精心整理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以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角以上外围水平 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层高超过 2.2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 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4、用深基础做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 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 筑面积。 5、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得用且层高超过 2.2米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 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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