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之管理, 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所指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 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 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 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基本条件如下: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 30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 5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之工作场所和必要之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之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之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之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 12 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之监理(其中至少有 1 个 5000 万元以上或者 6 个 1000 万元以上项目)。 (二)乙级
附件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拟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方便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晋升和维护,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提供衡量企业资质的依据和准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程监理企业的准入和经营范围,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由监理企业申请,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体现监理企业经营某一专业监 理业务能力的资格及其与之相应的素质等级。 第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两个序列。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 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 10个专业工程类别(表 3-1);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 资质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 第二章 资质标准 第五条 综合资质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万元。 (二)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