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 68号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 2001 年 7 月 23 日省人民政府第 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省长:习近平 二 OO 一年八月四日 福建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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