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89 第 1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 其它建筑中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 1.0.3 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 24m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 24m而未超过 100m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m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 1.0.4 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 尚应符合现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以及国家和专业部 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2章 基地和总平面 2.1 基地 第 2.1.1 条 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 并应避开产生粉尘、 煤烟、散发有害物质 的场所和贮存有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