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 利进行,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 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条例》、 《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保定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