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结 构 设 计 第一节 设计依据及要求 一、设计依据 1.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本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2.自然条件: (1)基本风压:=0.40kN/m2。 (2)地面粗糙程度:B类。 (3)工程地质: 根据河南省工程水文地质勘察院2003年12月提供的《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办公楼、审判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本工程场地地形平坦,地貌属黄河冲积平原。场地内无活动断裂通过,无不良地质作用,但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属不均匀地基。场地覆盖层除上部填土外,属第四系地层。场地地震基本烈度为八度,场地液化等级为中等,场地土类型为中软场地土,场地类别为Ⅲ类,本工程场地类别按Ⅲ类进行结构设计。 (4)水文概况: 场地地下水属上层滞水类型。地下水稳定水位埋深5.4m,属孔隙潜水类型。场地地下水对混凝土无侵蚀性。 二、设计要求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