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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23
交强险条例二十二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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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为保险人设定了有条件地追偿权, 即 当事故是在无证驾驶、 酒后驾驶、 故意制造事故和被盗抢期间发 生的,则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这里之 所以规定要向致害人主张追偿权, 是因为事故完全是在致害人严 重的先行过错行为之下发生的, 而不是基于一般的交通过失所引 发。如果此时保险人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且不向致害人追偿的 话,则等于鼓励制造交通事故, 也与交强险的公益性功能相冲突。 故交强险中设定有限的追偿权自有其合理性。 但这种设定, 由于 表述的不严谨, 并未明确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是否也存在垫付 和追偿,事实上,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产生驾驶人的交通 事故责任和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对受害人的交通 事故民事赔偿责任。 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具体形式, 以被保险 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但是,在具体条款设计 中却将保险责任有时

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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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厅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对全省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凡触碰红线的 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是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 的。 三是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 1个月内发生 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是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 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是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是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 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是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是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是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 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是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 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是超能力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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