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为保险人设定了有条件地追偿权, 即 当事故是在无证驾驶、 酒后驾驶、 故意制造事故和被盗抢期间发 生的,则保险公司对垫付的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这里之 所以规定要向致害人主张追偿权, 是因为事故完全是在致害人严 重的先行过错行为之下发生的, 而不是基于一般的交通过失所引 发。如果此时保险人仍承担垫付和赔偿责任且不向致害人追偿的 话,则等于鼓励制造交通事故, 也与交强险的公益性功能相冲突。 故交强险中设定有限的追偿权自有其合理性。 但这种设定, 由于 表述的不严谨, 并未明确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是否也存在垫付 和追偿,事实上,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后,往往产生驾驶人的交通 事故责任和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以及驾驶人对受害人的交通 事故民事赔偿责任。 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的具体形式, 以被保险 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但是,在具体条款设计 中却将保险责任有时
山西省煤炭厅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 对全省所有煤矿瓦斯防治实行红线管控。凡触碰红线的 矿井,一律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是矿井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的。 二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 的。 三是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不撤人或矿井 1个月内发生 2次及以上瓦斯超限的。 四是应进行瓦斯抽采矿井未按规定相应建立地面固定 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的。 五是瓦斯抽采不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是突出矿井未制定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虽有 措施但不落实的。 七是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认定的。 八是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是未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 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其所属高突矿井仍生产建设的。 十是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使用淘汰不合格电气设 备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 十一是超能力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