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一般民用建筑建筑安装工程 说 明 一、本章定额是以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制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 (草案 )为基础,依据 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工期定额试行情况,在广泛 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平均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修订的。 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同类工程的建筑设备和实物工程量不同,故将全国 划分Ⅰ、Ⅱ、Ⅲ类地区,分别制定工期定额。 Ⅰ类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 Ⅱ类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 Ⅲ类地区: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西藏、青海、新疆。 同一省、自治区内由于自然条件不同也可按工期定额地区类别划分原则,由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 划分类区,报建设部批准后,分别执行两种地区类别的工期定额。 三、本章定额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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