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迁入户口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123 【实施日期】 19980123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购买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户口迁入管理,促进房地产业 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青岛高科技工 业园(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及高科园)和各县级市及黄岛区、崂山区(不含 高科园,下同)、城阳区(以下简称县级市、区),购买经批准新开发建 设的内销商品住宅,可申请迁入常住户口。 第三条 购房人迁入户口的范围,限于购房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包括当地无子女、由购房人直接赡养的岳父母或公婆)。户口迁入人除 未成年子女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职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 (三)50周岁以下者,须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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