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动迁安置房分割办理房屋权属登 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动迁安置工作,便利农民动迁安置房 权属登记,减轻农民负担,及早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农村动迁安置房分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明确基本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的分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对象的基本 条件: 1.属于本市各区镇原农村宅基地上的动迁安置项目; 2.原房屋产权人已签署生效的动迁协议; 3.房屋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之间达成一致,无纠 纷争议的; 4.仅指父母与子女的之间房屋权属分割。 (二)下列情形均应通过办理继承、赠与公证或买卖过 户等方式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 安置房已办理转移登记的; 2. 原房屋产权人中有已过世的; 3. 原房屋产权人及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 中存在无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确定工作流程 (一)由原房屋产权人自愿提出调解申请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