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间(第 9 周) 工 作 安 排 联系人 备注 居雯菊 公司办公 公司办公 公司办公 公司办公 居雯菊 居雯菊 居雯菊 居雯菊 补充说明 填报人: 刘珍珍 填报日期: 2012. 7.13 造价咨询部员工周工作计划表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公司办公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原审被告 ):邓世珍、男, 6l 岁,汉族,内蒙古 太仆寺旗人,菜农,现住太仆寺旗宝昌镇城北村。 上诉人 (原审被告 ):邓海生,男,甥岁,汉族,太仆寺 旗人,菜农,现住太仆寺旗宝昌镇城北村。 上诉人 (原审被告 ):刘满,男, 50岁,汉族,太仆寺旗 人,菜农,现住太仆寺旗宝昌镇城北村。 原审被告: 李宏,男, 27岁,汉族,菜农, 太仆寺旗人, 现住太仆寺旗宝昌镇城北村。 被上诉人 (原审原告 ):赵东成,男, 30岁,汉族,无职 业,内蒙古太仆寺旗人,现住太仆寺旗宝昌镇砖瓦厂中窖门 房。 因被上诉人诉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 服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2010) 太审初字第 2号民事判决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事 实,现依法提起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判决经审理查明: “原告赵东成于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