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合造价字 [2007]06 号 关于对建设工程建筑业农民工工 伤保险费用计取的规定 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合肥市建筑业农 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合劳社秘[ 2007]177 号)文件 精神,现对工伤保险费在工程造价中如何计取规定如下: 一、以定额(估价表)为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其费用在工 程间接费所列劳动保险费中列支,承包人不再向发包人另行计 取。 二、以清单为计价依据的工程项目,其费用在规费(不可竞 争费)中单列,其费率为工程造价 1.5‰。 三、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行业统筹费不再实行统筹管 理,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前不再向建筑行业劳保费管 理机构缴纳劳保费, 工程结算时亦不再扣除劳保费。 工程造价中 2 所含的劳保费按合同约定随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造价管理站) 不再对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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