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 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一、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 发 [2010]23 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为认真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领导施工现场值班带班制 度,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切实抓好项目部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及施工人员的安 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项目经理部、 设备公司、联合经营项 目等所有生产单位。 三、术语、定义 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 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或公司技术负责人。 施工现场: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 ------------- 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联合经营项
1 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带 班制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 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负责人 (集团公司、 分公司)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检查 , 项目负责人带班形式为带班安全生产和带班安全检查。 第四条 集团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主 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 负责人应当持有“ 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得 少于 6 个工作日。 第五条 分公司带班负责人包括分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 产工作的副总经理, 主任总工程师。 每月带班检查时间不少于 6 个工作日。 分公司总经理为落实本级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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