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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1.18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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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 理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有效的提高工程质量 以及防范重伤及 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切实保障员工人身财产安全, 根据公司《安 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文件,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 是指公司安委会及公司 安全管 理机构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安全 生产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安全隐患 ,或经常出现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下级机构, 或出现重大施工质量问题, 依照 本办法进行问责告诫谈话, 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 并承担相应 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事故或存在问题的分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 安全生产领导; (二)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 (一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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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广东省 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及《盐田区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是指区政府对所属各部门及作为区安委会成 员的市属驻盐单位 (以下简称各部门)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致使该系 统发生较大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要依照本办法接受问责谈话, 对有关问题作出解 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 (一)对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时整改而被通报批评的。 (二)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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