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控室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 行,充分发挥监控设备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奥特莱斯城市(项目)监控室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监控室是机要重地,除监控人员和安全主管部门人员外,其 他人员禁止入内,特殊情况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许可方可入内。 第四条 监控员应正确使用设备,保持设备完好,确保录像完整,并 认真做好当班记录, 如实反映当天发生的事情和监控、 消防报警系统 设备的运行状况。 第五条 监控员在上班前做好准备工作,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禁 止看书、看报、打游戏,禁止上班时间打瞌睡。 第六条 监控员应对监视录像资料必须严格保密,发现重大隐情严禁 泄密,有关涉及公司工作上的信息除及时向主管安全负责人汇报外, 不得向公司内外任何人透露。 第七条 其他部门需要查看监控录像或电脑存储信息,必须事先经主
视频监控室管理规定 一、视频监控值班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及高度责任心,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密切注意各部位情况,善于发现问题, 并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二、视频监控值班员负责 24 小时监控视频闭路电视和 防盗报警信号,发现问题时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报告。 三、进入监控室的人员范围及其权限如下: (一)人员范围: 1. 物业公司:总经理,保安部正、副经理,当班主管、 班长,值班员; 2. 其他公司:总经理,安保工作负责人(仅限指定的 一名人员),超市防损值班员; 3. 其他人员须获本公司总经理批准(持有批条或总经 理电话通知值班员,下同)方可进入; 4. 公安机关因工作需要进入办理公务的工作人员; (二)权限: 1. 属物业公司员工且持有上岗证的人员方可操作设 备; 2. 调阅资料或监控录像:须经物业公司和申请公司双 方的总经理批准,且外单位人员须由物业公司派员陪同;若 调阅录像的内容涉及公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