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 征地拆迁政策宣传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 告规定期限内, 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 地征收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一项专有权力。 征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 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具有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乐山市政府制定了 《乐山市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市政府 2008 年第 8 号令 ),批复同意了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实施中具 体问题的解释》 (
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由于近几年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城市化进程也加快,很 多城市的规划都会遇到征地拆迁的问题。在溧水县也遇到了 同样的情况。国家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会根据具体的城市 情况制定符合当地的拆迁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办法。那么国 家对于溧水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呢 ? ▲一、溧水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各项建设 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江 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 知》 (苏政发 [2003]131 号 )、《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 法》(宁政发 [2004]9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 办法。 一级区片的征地补偿标准提升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