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粉尘防治 1. 粉尘综合防治总体要求 1、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粉尘综合防治措施,落煤时产尘点下风侧 10m~15m 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85%;支护时产尘点下风侧 10~15m处总粉尘降 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75%;放顶煤时产尘点下风侧 10~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 大于或等于 75%;回风巷距离工作面 10~15m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75%。 2、掘进工作面应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钻眼工作地点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 于或等于 8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80%;放炮 15min后工作地点 的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95%,呼吸性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85%。 3、锚喷作业应采取粉尘综合防治措施,作业人员工作地点总粉尘降尘效率 应大于或等于 85%。 4、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转载及运输环节应采取粉尘综合治理措 施,总粉尘降尘效率应大于或等于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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