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公共机构节能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 ,发挥公共 机构在全社会 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国务院《公共机构节 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外的公 共机构节能工 作。 本办法所 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 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 、 事业单位和团 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 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 进公共机构节 能工作。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 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 算,用于支持公共机构 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 、 先进技术及产 品的推广应用、节能宣传培训和 表彰奖励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 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机关事 务管理机构) 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