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及维修工作,改善拆迁安置小区环 境,切实维护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整洁、有序、安全、和谐的居住环 境。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合 政〔2010〕32号)和合肥市《关于明确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合政办 秘〔2010〕10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站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或回购的拆迁安置小区。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三条 拆迁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资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要来源是小区 配套商业用房的出租收益,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资金解决。 第四条 物业管理资金包括开办费和物业服务费用两部分,其资金的标准、 使用及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开办费的标准。依据管理的拆迁安置小区总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及商业 等配套房屋)核算开办费数额, 分别是:总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