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2009年 3月 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 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 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 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 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 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了结到期未平仓 合约的过程。 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三条 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 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 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四条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 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 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
郑州商品交易所业务细则修改情况的说明 一、业务细则合并情况说明 目前,郑商所五个交易品种分 别制定了交割 细则、仓单管理办法、风险控制 管理办法等业务细则,各品种间规定均有一定差异,随着交易所上市品种的增加, 会员和客户对各品种业务细则的了解越来越 难。为便于投资者对业务细则 的熟 悉掌握,郑商所将各品种的 业务细则合并为一个,合并后的业务细则 条文尽可能 一致。对于因品种自身特点而不能 统一的内容,以单独成节的形式表示。会员和 客户在阅读业务细则时 ,凡是没有单独成节的,只需要查找有品种名称字 样的条 款即可,其它内容各品种都是一 样的。尤其是新品种上市 时,对于已参与过郑商 所上市品种交易的投 资者,只需要了解带有新品种名称的 条款即可。 对于各品种的出入 库、仓储、检验等费用标准及升贴水标准,受现货市场因 素影响较大,所以,以后不在业务细则 中具体规定,而是通过交易所另行公告 的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