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费索赔-案例 33 某工程,按原合同规定的施工计划,工程全部完工需要劳动力为 255918人日。由 于开工后,业主没有及时提供设计资料而造成工期拖延 13.5个月。在这个阶段, 工地上 实际使用劳动力 85604人日,其中临时工用工 9695人日,非直接生产用工 31887人日。 这些有记工单和工资表为证据。 而在这一阶段,实际仅完成原计划全部工程量的 9.4%。另外,由于业主指令工程 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增加 20%(工程量增加索赔另外提出) 。 承包商对此造成的生产率降低提出费用索赔,其分析如下: 由于工程量增加 20%,则相应全部工程的劳动力总需要量也应按比例增加。 合同工程劳动力总需要量= 255918x(1+20%)=307102 人日 而这阶段实际仅完成 9.4%的工程量: 9.4%工程量所需要劳动力= 307102人日 x9.4%=28868人日 则在这一阶段的劳动生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