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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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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 2012 年 4月 24 日省人民政府第 9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 府令第 241号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以下简称《车船税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车船税 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 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船 税车辆税目税额表》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国务院有关 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 在《车船税法》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 内,相应调整本省车辆车船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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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化工作,规范工程造价 信息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进 行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的目标是为及时准确发布建设 工程造价信息,为宏观决策、建设市场、工程造价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发布等。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 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 的统一管理 ,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管理全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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