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2007年 1月 17 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 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 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应当依法经营、 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 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措施提高乡 (镇)、行政村的班车通车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 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
1 安徽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道路客 运资源配置, 引导集约经营, 保护公平竞争和旅客合法权益, 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 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 投标)是指以经营者资质等级、 车辆和基础设施、 服务质量、 运营方案等为考核标准,通过招投标来获得道路客运班线经 营权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客运班线 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 下简称运政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实行招投标的客运班线,由运政机构按照客运 班线审批权限,由终审机关提出(省际班线招投标由省级运 政机构提出),经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