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 56号 )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XX年 8月 27日通 过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 20XX年 11月 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7年 3月 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 12月 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20XX年 11月 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1年 12月 23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通过 1997年 11月 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修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 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和 《安徽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办法》执行。 第三条 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 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 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 (镇 )的村镇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