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技术分类 技术名称 禁 止 限 制 技术(性 能)指标 禁止、限制使用范围 相关理由 1 桩基工程 人工挖孔灌注 桩 √ 禁止用于建设工程〔因施工 技术、现场条件限制不能采 用机械成孔的项目,以及开 挖孔径大于 1.2m(含1.2m) 且深度不超过 3m(含3m)的 岩石地基的成孔项目除外〕 安全隐患突出。 2 脲醛树脂生产 的竹、木胶合 板模板 √ 严禁用于建设工程 耐水性较差,周转使用次数 少,浪费资源。 3 未经处理的普 通原木改制模 板 √ 不得用于各区县(自治县)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模板变形大,浪费资源,吸 水率大,混凝土易失水。 4 小钢模(组合 钢模板) √ 不得用于各区县(自治县) 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楼盖、全 剪力墙的建设工程 易漏浆、露筋、爆模,外观 质量差,施工效率低。 5 木脚手外架 √ 不得用于各区县(自治县) 城市规划区域内和建制镇高 度超过 15m的
1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8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27 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13号令)之区别 区别 18号令 27号令 13号令 1、 适 用 范围 第二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 ( 以下统 称“招标采购单位” )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 服务 (以下简称“货物服务” )招标投标活动 , 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 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八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中的 进口机电 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 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 第八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 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 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 和秘密的采购 ,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 标活动 。 前款所称 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 重要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