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 [2011]2618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调整南方电网电价的通知 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省(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网公司,南方电监局,云南、贵州电监办,南方电网公司: 为适当疏导电价矛盾,保障电力供应,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经商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适当调整 电价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为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有关省(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价标准(含税,下同)每千 瓦时分别为:广东省 2.3分钱、广西自治区 3.65分钱、云南省 2.6分钱、贵州省 4 分钱、海南省 2.5分钱。上述省(区)燃煤发 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广东省经营困难的云浮、韶关、坪石、鲤鱼江电厂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多提 1.5 分钱。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核定云南省龙江、三江口、太平江、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