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 8月 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7年 9月 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也可以采取自助 管理方式自行对物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管理和监 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相关职责,协调物业 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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