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及环保、 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人防、国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排水、海港、铁路、航空、 安全、道路、通讯、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护、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 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进行 分类,分类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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