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经济适用住 房管理办法》及《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 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经房办 )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 监督、管理工 作。 第三条 西安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 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 建设标准、销售价格、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并指定相 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 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 理布局, 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半 征收。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市政、房管、价格、税务、电力、电信、金融等
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 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 它不断流溢, 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 出来。 - - 泰 戈尔 西安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市政发( 2006)93号 颁布单位:西安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2006-09-28 新颁布日期: 2006-09-28 实施日期: 2006-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障中低收入 家庭住房需求,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 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长安区经济适 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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