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编号: 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核定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件编号: 户籍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区) 号 (楼 ) 单元 室 现居住地址: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区) 号 (楼 ) 单元 室 通讯地址: 邮编: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印制 J 填 表 说 明 一、核定表封面及表中第 1-4 页由申请家庭填写;第 5-9 页由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填写;第 10-13 页由街道(乡镇)、区(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申请家庭 成员较多,收入情况证明栏不够,可复印空白表后填写。 二、本表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填写的专用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应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 口,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家庭收入和资产总额符合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由申请家庭 按要求如实填写。
2011 年北京市两限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申请条件 两限房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本市户籍,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申请人为 农业户口的,应是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家庭;单身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 30 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 按照我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 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老人、重度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 、成员中患有大病 或做过大手术的家庭、 优抚对象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庭以及解危排险、 旧城改造和风貌保 护、 环境整治、 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已按京 建住〔 2007〕1129 号、 1175 号文件公布的新标准通过经 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并自愿 放弃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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