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2016年 3月 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以下简称 36号文),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建筑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此次试点 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本指南对 3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纳税人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17号)中有关建筑业的政策规定进行了整理。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范围 1、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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