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 2012 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初始登记工作的通知 新建价协 [2012]16号 各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协会联络站)、各有关单位 :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由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 设工程造价员自律工作的通知》(新建标 [2011]6 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全国 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 [2011]020 号)及《关于领取我区 2011年 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成绩单的通知》(新建价协 [2012]06 号)的有 关规定,现将我区 2012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初始登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 如下: 一、 初始登记的范围 按照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 造价员实 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 已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 须经申报初始登记。 符 合登记条件的, 由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核发 《全国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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