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更新时间:2024.09.29
2016合造价二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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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合造价〔 2016〕2 号 关于调整我市现行建设工程计价程序和 相关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工程计价需求,根 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 我省现行计依据的通知》(建标〔 2016〕67 号)、安徽省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 据的实施意见》(造价〔 2016〕 11 号)规定,结合我市工 程造价计价实际,现对我市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的 建设工程使用的计价程序和相关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以下现行计价依据 (一)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 清单计价费用定额》; (二 )2005《安徽省建设工程清单 计价施工机械台班费用 定额》; - 1 - ( 三 )2006 《安徽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综合单价》; ( 四 )2008 《安徽省建筑节能定额综合单价表》; (五 )2009

2016年14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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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6]140 号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 第 1 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 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 ,不属于利息或 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专家解读: 利息应属于固定的无风险收益,如果非保本, 则不属于利息收益,应属于投 资收益。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 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 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 融商品转让。 专家解读: 金融商品的核心性质仍属于商品, 对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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