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014 年度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工作任务书考核评分标准 一、前置条件 说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14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等三个考核办法文件的通知》 (丽委发〔2014〕 56号),各县(市、区)生态市建设专项考核为基础保障类工作举证扣分,最多扣 3分,具体折算办法为:优秀等级评定为 3 分,良好为 2分,合格为 1 分,不合格为 0 分,扣分由此类推。各县(市、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在生态市建设考核中 项目 序号 考核指标 权重 计分说明 认定部门 评优 前置 指标 1 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管理考 核结果为良好以上 -- 按照《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 法》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在良好以上。 市环保局 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结果为良好以 上 -- 按照《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进行考 核,评价结果在良好以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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