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 征地拆迁政策宣传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 告规定期限内, 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 地征收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一项专有权力。 征地行为是一种行政执法行 为,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具有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乐山市政府制定了 《乐山市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市政府 2008 年第 8 号令 ),批复同意了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 <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实施中具 体问题的解释》 (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宁政发 [2007]61 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 法》(宁政发 [2004]93 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 “江南八区”)范围 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 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 ,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系指国家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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