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2次会议于 1999年 12月 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 地,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以 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 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 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 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三条 全省依法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江苏省《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 和使用权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第四章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乡(镇)村建设 用地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 )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滩涂等一切土 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 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 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 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土地的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阻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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