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量 合同价 单价*1.07 组合价 含量 单价*1.07 组合价 含量 单价*1.07 组合价 含量 合同价 单价*1.07 组合价 含量 单价 组合价 三通 个 1.30 5.77 6.17 8.03 1.30 10.75 13.98 12.00 12.14 145.73 12.00 16.10 17.23 206.72 1.62 35.85 58.07 弯头 个 2.50 4.20 4.49 11.24 2.50 6.38 15.94 2.70 8.56 23.11 2.80 23.26 24.89 69.69 1.67 24.89 41.56 异径管 个 1.00 3.34 3.57 3.57 1.40 5.48 7.67 0.10 7.06 0.71 0.10 8.84 9.46 0.95 0.37 17.72 6.56 管箍 个 2.00 3.34 3.57 7.15 0.40
09定额 [1] 2 2009 四川定额 一、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建筑工程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高度 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者应计算 1/2 面积。 2.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 2.10m的部位应计算 全面积;净高在 1.20m至 2.10m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净高不足 1.20m的部 位不应计算面积。 3.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 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 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 1/2 面积。 4.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 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