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建设厅(财建 [2005]1075 号) (2005 年 11月 7 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财政部、建设部 财建〔 2004〕369号文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安徽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等) 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 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 活动。 第四条 省、市、县财政部门和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 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对价款结算中执行财务
建设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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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manipulatorisnowusedasaindustrialrobotsinuse,thecontrolobjectivesoftenappearofteninindustrialautomation.industrialautomationtechnologyhasgraduallymatured,asmatureatechnologylinehasbeenrapiddevelopmentinindustrialautomationasaseparatesubject.manipulatorapplicationbegantofilterintowelding,logistics,mechanicalprocessing,andot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1/5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 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 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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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本资料的内容有:总则、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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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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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财会》2005年第1期(总第210期) 52 制度选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 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 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 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 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 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 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 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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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监理2005年第1期projectmanagement 64 政策法规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 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 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 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学习《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思考
长期以来,工程价款结算往往是承发包双方矛盾最大,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仅就我们在基层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谈点学习体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14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 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 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 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 内扣除。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 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 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这是“黑白 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交大宏图培训中心028-87602466www.jdht.org 地址:西南交通大学图书馆4楼410第1页共6页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 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建设领域的影响
近几年来,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建设领域特别是施工企业的一项根本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还导致了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加剧,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这个问题引起了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36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 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 行。 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设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附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财政部、建设部出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出台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财政部、建设部日前联合制定了《建设工程 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办 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 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关于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办法》指出,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 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 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 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如预付 工程款的数额、
增强工程合同意识 规范价款结算行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解读
2004年10月,历经近一年的起草、论证和多次修改,财政部、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仅就本人参与起草、论证、修改本办法的体会?谈一谈对本办法的认识,供大家参考。
浅论《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的“时限”概念
本文就财政部、建设部下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应用问题,探讨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关于“时限”的概念以及作用,阐述了在实际结算工作中如何掌握“时限”,对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发挥积极的作用。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 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 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预算管理、票据管理及 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 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特定服务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和国有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
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 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 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 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 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 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 工程实体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级示范工程的创建申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省级示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 真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日 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 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 等7部委2010年第3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 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 定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
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建管[2000]195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监理队伍建设和管理,培养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建设监理队伍,提高建设工程监 理水平,推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深入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 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部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 人任命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工程项目上的代表。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均应招待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 监理委托合同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在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和管理权 力: (一)贯彻招待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技术标准和规范,招待本监理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暂行办法
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 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2号《评标 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89号《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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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