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发电企业:
《遵义市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遵义市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施细则
为确保政令畅通,维护电煤保障工作的严肃性,充分调动相关县、区(市)政府组织电煤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电煤保障应急管理的紧急通知》(遵府办发电100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应急管理期间电煤供应量的确定。电煤应急管理的时间为2011年4月20至5月31日,共计42天(应急管理期结束后,根据电煤需求情况,市政府另行确定供应量和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时间)。应急管理期间相关县、区(市)组织电煤供应的任务总量分别为:遵义县16.8万吨、仁怀市8.4万吨、桐梓县8.4万吨、绥阳县4.2万吨、汇川区1.26万吨、习水县12.6万吨、赤水市0.84万吨。实际的电煤供应量以电厂和相关县、区(市)政府确认的数据为准。
第二条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的确定。按任务总量的30%核算和100元/吨核算,相关县、区(市)应向市财政缴纳的保证金分别为:遵义县504万元、仁怀市252万元、桐梓县252万元、绥阳县126万元、汇川区37.8万元、习水县378万元、赤水市25.2万元,上述县、区(市)政府务必于5月20日前将保证金上划市财政局。
第三条奖励标准。以上县、区(市)组织电煤完成总任务量的,超出部分按100元/吨予以奖励。惩罚获得的金额不足以支付奖励的部分,由两家电厂负责解决。为了保证电煤质量,奖励的电煤按照每吨4300大卡换算,其具体方法为以收到基低位发热值为标准进行加权平均,即:奖励电煤量=(实际供煤热值/4300)×实际供应量-应供应量。
第四条惩罚标准。相关县、区(市)组织电煤未完成应供应量的,按每差1吨扣100元保证金。罚金直接从市级配套该县、区(市)的项目资金中扣取。所扣保证金和罚金用于奖励超任务的县、区(市)。
第五条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行按周通报,在应急管理期结束后算总账再兑现。未向市财政上缴电煤保证金的,在该县、区(市)项目市级匹配资金中划拨;对完成电煤供应任务的,及时退还保证金;对超任务的,及时将奖励资金兑现到相关县、区(市)。
第六条电每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行市政府对相关县、区(市)政府,兑现奖惩由市级财政对县级财政。相关县、区(市)辖区内煤矿的奖惩办法由相关县、区(市)政府和两家电厂协商制定。
第七条电厂要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及时结算煤款、运费;加强与煤矿企业的合作和沟通,想办法多购煤、多存煤,争取机组满发、多发;及时认真确认和报送各县、区(市)电煤供应数据,积极向各县、区(市)汇报和沟通。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电煤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2100433B
遵义市电煤应急管理保证金奖惩实施细则
资源能源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5-25
基本包括三个阶段:一、准备阶段(未开工前的准备,包括预案编制、人员培训、物质准备)。二、实施阶段(应急事件发生,按事先准备的预案实施应急反应)。三、对应急事件处理的总结。
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土地出让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质。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人为国家缴纳的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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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文件 遵府发〔 2010〕23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暨第 十五次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遵义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鼓励和扶持各 类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规范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 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8]5 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进 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 [2008]238 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 施办法〉的通知》(贵银发 [2010]4 号)及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文件精神, 结合
富顺川宏蜀安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了加强应对突发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综合指挥能力, 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调水平, 确保发生安全生产事 故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滋生次生 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校实际,特制 定本制度。 一、成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玲郗 副组长:周晓明 成 员:朱建新、雷继宇、黄智、林立 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办公室,应急电话: 0813-7195489, 应急车辆:川 CQG380、川 CU3301、川 CW2750 二、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原则: 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必须接受 统一指挥、统一安排、积极参加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 2、自动递补原则:工作小组领导不在岗时,第一成员自动 递补,承担应急工作的领导职责。 3、自动停休原则: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休假的一 律停止
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局长:石晓洪
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田景渠
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熊猛
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陈卫华
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赵彦
遵义市应急管理局副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察专员:胡金连 2100433B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考核奖惩,鼓励和督促电煤供应企业正常供应电煤、火电企业正常采购储备电煤,保证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和经济正常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煤供应企业供应电煤、火电企业采购储备电煤,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实行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应当统筹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电煤供应企业利益和火电企业利益。 逐步建立电煤供应企业和火电企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保互促、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物价局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贵州省电力监管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贵州电监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电煤供应企业、火电企业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实施监督管理。 省财政、监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有关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煤供应企业和火电企业应当按照计划签订电煤供应合同。电煤供应企业应当按照计划和合同供应电煤。 火电企业应当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严格执行电煤采购计划和发电计划,履行电力供应合同,保证电煤储备要求。 贵州电网公司应当对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电煤供应企业正常供电。 第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电煤供应企业、火电企业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的调度管理。贵州电网公司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外的电煤供应企业电煤供应计划的分解安排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火电企业满负荷运行电煤储备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枯水期(每年10月至次年4月)存煤可用天数不少于10日; (二)丰水期(每年5月至9月)存煤可用天数不少于7日。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火电企业电煤储备做出特别规定,并提前书面通知火电企业。 第十条 火电企业应当每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贵州电监办和省级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据实报送前一日电煤采购来源、采购量、发电煤耗、消耗量及储备总量。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在每周第一个工作日确定火电企业上周完成电煤采购和储备情况并向其反馈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火电企业确认的前提下,每月公布火电企业电煤储备总量、存煤可用天数、与电煤储备任务或者计划要求的差别等情况,并会同省物价局、贵州电监办进行考核。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物价局、贵州电监办根据电网运行的需要等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对火电企业电煤储备情况的实地核查。火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扰。 第十二条 年度或者考核期内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电煤供应企业、完成电煤采购储备和发电计划的火电企业,成绩突出的,由省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补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每周电煤采购和储备任务完成情况公布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未完成任务的火电企业责令改正;对连续两周未完成任务的火电企业,约谈火电企业负责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集团公司。 第十四条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对未完成电煤供应年度计划的电煤供应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或者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少于计划电煤供应量每吨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每月电煤采购和储备任务或者计划完成情况公布后,对因火电企业自身原因达不到本规定第九条电煤储备要求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少于存煤可用天数电煤量每吨处以20元至2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 火电企业不遵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由贵州电监办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十七条 火电企业提供虚假电煤采购和储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由贵州电监办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火电企业违反电力调度规则,无正当理由不按照发电计划执行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物价局、贵州电监办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煤供应和采购储备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招商引资考核工作,更好地引导产业发展,切实提升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根据《昆明市2013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实绩考核奖惩办法》,在总结我县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2013年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是科学、公正、规范考核认定责任单位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和兑现奖惩的政策依据。
第二条县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考核办”)在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内培外引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领导下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县招商引资项目考核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