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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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造价站对管理范围内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具有实行全过程造价计价监督检查的工作职能,并有权抽查各建设项目的造价计价执行情况,被抽查的建设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市交通造价站发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串通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应责令其退回虚报工程款,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处理。对具体负责编制、复核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上报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交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对经办的交通工程造价业务负责。严禁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行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其情节轻重,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降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在工程招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中,违反有关规定,泄漏标底,故意压价或哄抬标价者;

(三)施工现场的计价签证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伪造、出租、转让资格证书的;

(五)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在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造价站履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职责的程序:

(一)工程项目在申请质量监督时,同时办理工程造价管理申报手续。办理工程造价管理申报手续须提交以下资料:

1、《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3、招标文件和投标报价书(原件各一份);

4、工程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原件一套);

5、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套);

6、本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造价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汇总表。

(二)市交通造价站收到申请书后,如建设单位递交的申请资料齐全,在5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登记书》。如建设单位递交的资料不全,则要求其补齐资料后,再签订《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登记书》。

(三)工程开工后,市交通造价站将对工程进行现场踏勘,召集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召开现场会议,了解工程实际情况,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施工设计图纸,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督通知书》。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市交通造价站将对工程造价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审查考核。检查的内容有:

1、检查是否按相关法规编制合同清单预算;

2、检查是否建立工程造价台帐制度;

3、检查设计变更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程序申报,变更原因及变更单价、索赔费用是否按合同和有关规定执行;

4、对工程各关键分部、分项工程计量进行现场或资料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工程结算审核的依据;

5、检查合同管理工作,检查设计、监理、施工、征地补偿等工程建设合同的执行情况;

6、按照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检查工程概算执行情况;

7、检查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自检报告。

(五)对工程造价管理检查后,市交通造价站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检查纪要》;如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则发出《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整改通知书》,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接到《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检查纪要》或《中山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整改通知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市交通造价站。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造价站履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查职责的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审查管理程序。

1、委托单位将编制的投资估算送市交通造价站进行审查,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1)交通建设工程工可投资估算审查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计划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一套);

(4)地质资料及投资估算相关资料(原件一套);

(5)投资估算书(原件一份);

(6)有关的数据文件(光盘一份)。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资料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组织审核,审查意见送主管部门作为评估投资的依据。

(二)初步设计阶段(或技术设计阶段)——工程概算(或工程修正概算)审查管理程序。

1、委托单位将编制的工程概算(或修正概算)送市交通造价站进行审查,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1)交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审查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原件一套);

(3)计划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

(4)批准的工可文件和投资估算(原件一套);

(5)初步设计勘探地质资料(原件一套);

(6)有关的数据文件(光盘一份);

(7)初步设计概算书或修正概算书(原件一份)。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工程概算(修正概算)审查资料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后的工程概算(或修正概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本建设项目投资最高限额。

(三)施工图纸设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图纸预算(或标底)审查管理程序。

1、委托单位根据交通建设工程建设程序将编制的施工图纸预算或标底送市交通造价站进行审查,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1)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图纸预算(或标底)审查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初步设计概算或投资估算审批文件(复印件一份);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或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原件一套);

(4)施工招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原件一份);

(5)地质资料和施工组织设计(原件各一套);

(6)编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核原件);

(7)施工图纸预算书或标底书(原件一份);

(8)有关的数据文件(光盘一份)。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施工图纸预算或标底审查资料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后的施工图纸预算和标底作为投资控制重要依据之一。

(四)施工阶段——设计变更审查管理程序。

1、在工程施工中,根据工程建设基建程序,建设单位应该及时将需要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文件送市交通造价站进行审查,同时递交以下资料:

(1)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查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设计变更文件和设计变更图纸(原件一套);

(3)施工图设计预算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4)变更设计的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一套);

(5)有关的数据文件(光盘一份)。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审查资料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审查意见的出具时间。

(五)工程结算审查管理程序。

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市交通造价站审查。送交审查的资料包括:

(1)建设单位审查过的工程结算报告书(原件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2)工程结算审查委托书(原件一式二份);

(3)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以及中标通知书(原件一份);

(4)主要合同、补充协议(原件一份);

(5)工程施工图纸和相关文件(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和有关会议纪要等);

(6)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调价规定;

(7)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工程款拨付证明文件(原件一套)。

注:工程施工图纸等在工程造价管理登记时已送,可不再送。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齐工程结算及其相关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结算审查意见。

(六)竣工阶段——竣工决算审查管理程序。

1、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竣工决算编制必须由具备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报送竣工决算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编制后送交市交通造价站审查,送交审查的资料包括:

(1)竣工决算报告书(原件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2)竣工决算审查委托书(原件一式二份);

(3)竣工决算编制委托合同(原件一份);

(4)工程施工图纸和相关文件(设计变更、图纸会审和有关会议纪要等)。

注:工程施工图纸等在工程造价管理登记时已送,可不再送。

2、市交通造价站在收到竣工决算资料时,检查确认资料齐全后,组织审查并形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报告,递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附件常见问题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在我市从事交通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的人员,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申办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到广东省交通造价站办理登记手续。

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分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部、人事部颁发)、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岗位资格(交通部颁发)、水运工程造价人员岗位资格(交通部颁发)。持有建设部、人事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必须通过交通部组织的考试,取得交通部颁发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我市交通工程造价业务。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造价文件上必须由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造价人员签章,造价人员对所编制、审查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否则造价文件作无效处理。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受委托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提供工程造价有关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按有关法规执行。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交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必须执行交通部现行颁布的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编制办法和广东省交通厅有关造价编制的补充规定。交通工程计价依据未包括的其他专业工程项目费用,参照执行土建、市政、水利、电站、通信等相应专业的直接工程定额及相应的间接费定额。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贯穿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采用分阶段计价与控制的方法。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是项目立项和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批准后作为控制概预算的依据,必须按规定进行编制,估算应完整,不留缺口。

(二)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编制工程概算(工程修正概算)。工程概算(工程修正概算)是编制项目建设计划和筹措建设资金的依据,应严格控制在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内。经批准的工程概算(工程修正概算),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若总概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10%,应重新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并报请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是组织建设项目实施的指导性文件,是考核施工图设计经济性、合理性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重要依据。若因施工图设计方案的改变导致施工图预算超出设计概算,应重新调整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的设计概算,并报请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四)项目实施阶段编制合同清单预算,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帐制度。合同清单预算是检查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执行情况的依据,包括:各标段合同清单费用并计入建设单位相应的费用后,形成整个项目的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剔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以外的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等费用。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标底及合同价(其中一、二、三款适用于有标底的招标工程)

(一)招标工程可确定合理的标底(业主内控价),标底是评标中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考依据。编制标底是招标中防止不规范报价行为,防止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抢标或串通哄抬报价的重要措施。

(二)标底(业主内控价)的确定,应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招投标法规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特别是我市一段时期内交通建设的实际成本,在严格各环节管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设计单位、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三)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经审定后,应当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四)投标单位可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确定投标报价,不受国家颁发的各项计价依据的约束,但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

(五)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和清单单价为依据,按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确定合同价,由承包方和发包方签定工程承包合同;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合同价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招标文件应参照交通部或广东省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编制,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费用

(一)变更费用应严格按广东省交通厅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进行报批。

(二)工程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经建设单位审查同意,由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令,并明确变更工程数量。工程变更或变更工程数量未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一律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建设项目因建设条件变化、设计基础资料不足等引起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编制变更设计文件的同时应编制变更设计预算。

(四)变更费用单价的确定:

1、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项目的单价,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2、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应参照相类似项目的单价协商确定变更单价;

3、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应由承包人(含总承包人)编制补充单价,报建设单位审查确定;

4、合同中有约定变更费用处理办法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变更费用。

(五)变更工程增加费用的计列办法:

1、在招标节余的相应项目费用中计列;

2、从实施过程中个别项目取消或数量减少而节余的费用中计列;

3、因客观原因发生的重大变更或因变更费用等原因造成超出原批准概算的建筑安装费,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在预留费用中计列。

在建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工程概算(静态部分)。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工程索赔费用

索赔是合同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甲乙双方及监理工程师要做好与索赔事项有关的资料记录。索赔费用应按索赔程序和合同条款约定协商处理。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

以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按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完成工程内容进行工程费用结算。由发包方与承包方按工程承包合同有关条款确认的工程结算文件,经市交通造价站审查通过后,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

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8个月内报送竣工决算,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有关资料、资产移交。市交通造价站应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

(一)竣工决算的编制。竣工决算根据交通部及广东省交通厅有关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进行编制。

(二)竣工决算审查。以初步设计批准的标准和规模以及项目实施中经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事项为依据,审查各项费用使用情况,最终确定项目总决算。市内交通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必须按照管辖范围不同报送广东省交通造价站或市交通造价站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报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竣工决算未经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进行项目建设,并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帐制度。认真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意见,完善基建报批手续,不得随意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扩大建设规模的,须按基建程序上报审批。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送审工程造价文件时,应同时提交相应资料,所提交的资料由市交通造价站存底,为后续的造价监督提供依据。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造价文件,是建设项目下一阶段的造价控制依据。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交通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和广东省交通厅有关交通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办法及规定,根据不同建设阶段计价依据、设计文件、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参考我市交通造价站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或市场价格以及成品、半成品材料和设备运输到工程所在地的费用计算规定进行编制,其组成的内容、附表必须完整齐全。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对违反合同条款的工程计价有权拒绝支付相关的工程价款;属建设单位违约而应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依据合同要求支付;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承包人可依合同提出索赔要求或要求工程延期。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在各设计阶段应按现行部颁规范、规程认真进行外业勘探和测量,收集完备可靠的资料,做好调查和方案比选,使设计达到规定的深度,避免施工中出现重大的设计变更。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对合格工程正确计量和计价,严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实际工程进度计量和计价。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造价站依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按照市物价局的批准文件,按管理范围的项目内容收取定额测定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根据服务项目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定额测定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是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为组织定额编制和管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报告报批前,将项目的定额测定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缴纳给市交通造价站,统一使用。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为及时准确了解我市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及有关工程项目各项经济指标和费用,市交通造价站建立造价管理数据库。在我市从事交通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从业单位,应向市交通造价站提供有关编制工程定额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中山市交通局是全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交通造价站)是中山市交通主管部门对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的专职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广东省交通造价站)的监督指导。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市内镇地方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大中修、小修保养工程的造价管理。

(二)负责市管1000t级以下(不含1000t级)的港口(码头)工程项目造价管理。

(三)负责市管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水运工程造价管理。

(四)广东省交通造价站委托的交通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工作。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市交通造价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基本建设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交通造价站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依法对本市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进行管理。

(二)负责对市内立项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文件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意见,为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三)建立交通工程建设的造价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对市管交通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实行造价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现金流量、工程成本、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索赔等情况,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督促建设单位(发包方、项目业主)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台帐制度;分析投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及时反馈信息;及时将重大造价变更情况报告市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四)参与管理范围内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进行招标标底审查,监督检查中标价的合理性,并收集整理投标资料,建立招投标资料信息库。

(五)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六)参与管理范围内的交通工程项目优秀勘察设计、优秀工程项目等评审工作。对申报优秀勘察设计、优秀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七)负责管理范围内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纠纷的调解工作,对司法机关委托的市内交通工程造价纠纷提供鉴定意见。

(八)定期检查、整理全市的工程材料价格和单位造价信息,收集整理已完工工程的造价资料,建立公路建设工程造价数据信息库,向广东省交通造价站提供公路、水运工程有关补偿定额的基础资料和数据。

(九)承担广东省交通造价站委托的交通工程项目造价审核和管理工作。协助广东省交通造价站做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查考核工作。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以下统称交通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管理范围内的公路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小修保养等类别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和附属工程)以及水运工程(含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水工建设工程以及港口、航道、修造船水工工程相关的支持系统及设施等),其中航道工程包括通航建筑工程、整治工程、航标工程。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编制和确定建设各阶段造价计价业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交通工程造价是指交通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以及建设期贷款利息。

第四条 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交通工程造价,并对交通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动态控制的管理活动。

中山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附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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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造价是指一个交通建设项目建成投产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的总和。工程造价除与工程内容有关外,它还与建设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建设者的管理和技术水平、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政策、法令等外部条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工程项目的唯一性决定了工程造价也具有唯一性。在工程建设中,只有把造价管理工作作为一项核心工作,才能真正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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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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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49 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 2006年 2月 22日经建设部第 85次常 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6年 7月 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 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 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 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 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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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碳排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中山市碳排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实施细则(试行)》,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降低我市碳排放强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信息监测、报告、核查、配额清缴等碳排放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指导、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配合做好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将我市纳入省碳排放管理的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名单通知到具体企业,并加强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等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统计、价格、质量技术监督、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区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本镇区所辖企业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碳排放管理的宣传、培训,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碳减排活动以及积极申请纳入省碳排放管理范围。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碳排放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披露和公开碳排放相关管理信息;建立信用档案,记录监测、报告、核查、配额清缴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和新建项目企业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具体按以下几种类型管理:

(一)控排企业和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

(二)报告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工业行业企业为要求报告的企业;

(三)新建项目企业:新建(含改建、扩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企业;

(四)自愿交易单位:鼓励工业企业、公共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企业和单位自愿申请,经省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省碳排放管理范围。

第七条控排企业和单位和报告企业应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分行业制定的发布碳排放报告指南编制碳排放信息报告,对本企业碳排放情况进行管理。报告企业通过广东省企业二氧化碳排放报告和核查信息系统提交上一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

第八条控排企业和单位应积极配合核查机构做好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工作。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机构提出的碳排放信息的整改工作。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机构核查报告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并反馈控排企业和单位,并视情况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抽查。碳排放报告抽查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向市财政申请解决。

第十条每年度规定期限内,市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控排企业和单位向省碳排放主管部门上缴足额的上年度碳排放权配额,抵消上年度实际碳排放,并由省碳排放主管部门注销。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通过投资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在获得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后以转让或置换等方式完成年度配额清缴任务;鼓励淘汰落后产能,发展新能源开发和利用、建筑低碳节能改造、废弃物综合利用、高效节能技术应用和产品产业化等具有明显减碳效益的建设项目;鼓励发展低碳咨询服务机构,向企业提供碳排放监测、碳资产管理咨询、低碳宣传等服务;鼓励培育和引进低碳领域人才,提高企业低碳管理与低碳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优先为配合碳排放管理工作的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自愿参与碳交易的企业提供与节能减碳项目相关的融资支持,探索开展碳排放配额担保融资等新型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配合碳排放管理工作的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自愿参与碳交易的企业申报国家、省支持低碳发展、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领域的有关资金项目,优先享受我市低碳发展、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监督。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如实登记并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应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部门。

第十五条碳排放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在碳排放信息报告上报、核查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违规泄露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其他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控排企业和单位和报告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报省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5年内不得申报我市低碳发展、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

(一)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的;

(二)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的;

(三)未足额清缴配额的企业,或拒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

第十七条新建项目企业拒不接受监管、未按照有关规定承诺购买足额碳排放权配额,并拒不履行配额清缴义务的,按《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从事核查、咨询等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的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收受商业贿赂、欺诈等不当行为的,按《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有关碳排放管理的其他事项,本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20日起实施。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道路建设交通疏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5日

近日我市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道路建设交通疏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0年4月15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近年我市交通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道路覆盖面逐步扩大和延伸,与此同时,道路建设也带来一系列施工期交通问题,施工期交通拥堵已成为市民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目前我市一些道路施工过程中交通拥堵风险预估不充分,施工期交通组织工作配套不足,落实上也存在一定的不到位,尤其是主干公路、城市主干道等高等级道路的施工期交通影响评估、施工前交通组织工作存在较大问题,经常出现因局部主干道路口封闭施工造成周边路网系统拥堵的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建设交通疏解工作,科学、有效地强化对道路施工的监管,推进道路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努力缓解因道路施工引发的交通拥堵,按照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市公安交警支队牵头制定了《中山市道路建设交通疏解管理办法(试行)》。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辖区范围内占道施工的道路建设项目,包括占道施工的新建道路项目、改扩建道路项目以及道路维修项目等。

三、主要内容

此前的《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中府办〔2015〕47号)、《中山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中建通〔2017〕108号)等文件,均要求占道施工工程须编制交通疏解方案并报交警部门审查,但对交通疏解方案的内容和深度未做明确要求,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参差不齐,特别是没有明确较大规模的交通建设项目须进行交通仿真评估,导致对道路施工过程中的交通拥堵风险预估不充分,施工期交通组织工作配套不足,易引发长时间、大面积的交通拥堵。《管理办法》旨在明确需编制交通疏解方案的道路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明确编制交通疏解方案时需进行交通仿真评估的道路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并明确具体编制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编制依据,界定了道路建设交通疏解和道路建设交通仿真评估的概念,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二)启动条件。界定了需编制交通疏解方案的道路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界定了编制交通疏解方案时需进行交通仿真评估的道路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明确应在道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同步编制道路建设交通疏解方案。

(三)一般程序。明确交通疏解方案的编制流程、内容和深度、编制经费支出等,并明确由市公安交警支队审查,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四)编制单位管理。明确了对交通疏解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和工作要求。

(五)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明确了交警支队的监管责任、道路建设单位的监督责任以及道路施工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并规定了相关罚则。

(六)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试行期限、解释部门等。

四、其他说明

因《管理办法》要求符合条件的道路建设项目在施工前期设计阶段就同步开展疏解报告编制送审工作,虽会增加一定工作量,但不会额外增加工程时间,而且可有效解决以往施工期间出现严重交通问题时再补做交通疏解方案、但也无法避免交通拥堵、交通安全隐患甚至影响施工工期的问题。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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