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通用厂房的指导意见 | 发布单位 | 肇庆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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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主体。原则上应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或政府投融资平台设立的建设开发公司和具有开发资质的各类投资企业。
(二)建设规模。原则上每个通用厂房集中区域的占地面积在20亩(含)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通用厂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控制指标。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及所属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端州城区、肇庆高新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5;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内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建筑密度控制在35—60%,绿地率控制在20%以内。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层数不得低于3层。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通用厂房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超过通用厂房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四)功能配套。通用厂房需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技术要求,要有“七通一平”(通道路、电力、自来水、通讯、排水、燃气、有线电视,平土)及污水处理等功能配套。有条件的,应建设有行政办公、食堂、员工宿舍等生活设施。
(一)厂房用途。主要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用于工业生产经营,自用面积少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不能销售和转让。
(二)产业要求。通用厂房集中区域应明确产业定位,并与所在工业园区的主导产业相衔接。原则上每个通用厂房集中区域的主导产业所占比重应大于30%。
(三)企业入驻要求。企业入驻通用厂房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把关。入驻企业原则上应为工业企业或我市重点发展的工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所在工业园区关于产业定位、投资强度、产出、税收等方面要求。
通用厂房,也称标准厂房,是由政府批准,在某一区域内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管理,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配套设施齐全,布局合理,能满足从事一般工业生产和科学试验需要的标准型建筑物或建筑物群体,主要为中小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通用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和节能省地等特点。根据通用厂房建设先行地区的经验,建设通用厂房对加快工业园区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有利于减少初期投资,加快项目建设投产。企业转移首先考虑成本问题,需要产业承接地投入成本低、配套投入低、用工成本低。选择通用厂房将有效降低投入成本。入园企业不需进行选地、征地、拆迁、办理用地手续等程序,厂房不用自建,轻资产运营,有利于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二)有利于提升招商引资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园区如提供通用厂房,企业便可直接安装设备,尽快产生效益,抢占市场;也可随时增加投资,扩大生产,产生税收。同时,能够在产业选择和上下游产业集聚布局上赢得主动权,促进同类行业和关联企业快速集聚,推动产业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三)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破解当前“用地难”问题。集中建设通用厂房,特别是多层厂房,可以重复利用厂房的建筑资源,企业可以根据生产规模灵活租用,有助于严格控制项目用地,降低非生产性用地比例,避免发生“圈地”行为。企业进入通用厂房生产,可以尽快实现量产。
(四)有利于吸引社会资金,提升园区建设运营水平。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投资建设通用厂房,可由园区管理机构依托投融资机构开发建设,也可以通过社会资本以BOT、BT等多种方式建设。通用厂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园区布局更加合理,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种综合服务,也可以倒逼项目招商,提高厂房出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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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规划要科学。建设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目标企业的需求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对企业的相关资料作充分了解,以便于合理科学进行规划设计。
(二)布局选址要合理。选址应在交通便捷、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的高速路口经济增长带,或者在比较成熟的工业园区(集聚基地),尤其注重发挥国家级、省级园区的品牌优势。也可以适当允许在城区范围内设置1、2个通用厂房,仅限于一类工业进驻。
(三)用地方式要集约。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控制单层,鼓励多层。除机械、装备制造类产业外,通用厂房的层数一般要求在3层及以上,平均容积率应大于1.0。
(四)产业发展要集聚。要围绕产业规划来布局和建设,根据园区及周边的产业基础和规划发展方向,有针对性地建设产业规划方向明确的适合企业使用的通用厂房。
(一)财政资金扶持。为扶持广宁、德庆、封开、怀集4个山区县通用厂房建设,从2016年起,市财政连续3年安排资金,其中,2016年安排3000万元给予扶持:对上述县政府筹资建设通用厂房的,给予50%的贷款贴息;对县政府投资一次性建设3万平方米以上多层厂房的,每平方米按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租用厂房超过1000平方米且签订合同3年以上的,市政府连续3年按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贴。其他县(市、区)可参照以上做法由县(市、区)政府对租用通用厂房的企业进行补贴。
(二)用地优先扶持。市、县两级每年下达用地指标要向通用厂房建设倾斜,优先供应,优先保障。对推进通用厂房建设工作措施得力、成效优秀的区域,给予一定数量用地指标的奖励。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满2年未开工的,国土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配套服务扶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标准厂房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手续办理、融资担保服务、项目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程序、主动服务。对入驻企业要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入园租用通用厂房。
(四)销售办证扶持。对符合通用厂房销售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用厂房允许进行销售或预售,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等部门要给予支持。通用厂房的销售和预售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通用厂房预售必须符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加强日常监督。通用厂房项目用地属工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通用厂房不得用于居住、办公、商务和物流仓储。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和使用的日常监管,如发现上述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令开发业主或入驻企业予以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终止优惠政策,由初审部门负责收回政策性补助;对违法违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实施鼓励政策。通用厂房鼓励资金申报,由开发业主或入驻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初审后,由市经信、财政、住建、规划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落实。鼓励资金具体申报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 厂房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10]2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 2010]2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 〔2009〕79号 )精神,坚持按照“企业集中、资本集聚、产业集群、土地集约” 的原则发展工业, 以工业园区为载体, 改善工业投资环境, 构筑良好招商引资平 台,广泛吸纳中小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 现就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 下意见。 一、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规划范围内由园区管委会根据产业布局统一 规划,按照多元投资主体进行建设, 自用或者出租、 出售给入园企业作为生产经 营场所的通用工业厂房。 加快推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是提高工业园区基础设 施建设水平、提升园区建设质
— 1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 2010〕2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建设的 意见》(云政发, 2009? 79 号)精神,坚持按照“企业集中、资 本集聚、产业集群、土地集约”的原则发展工业,以工业园区为 载体,改善工业投资环境,构筑良好招商引资平台,广泛吸纳中 小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现就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提出如 下意见。 一、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是指在园区规划范围内由园区管委会根 据产业布局统一规划,按照多元投资主体进行建设,自用或者出 租、出售给入园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通用工业厂房。加快推 进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是提高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 升园区建设质量、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加速企业入园步伐、促进 中小及非公企业聚集壮大的重要举措
第一条 为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确保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长发〔2008〕7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长沙市行政区域的工业园区内,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标准厂房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配套用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三条 标准厂房建设在遵循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园区产业布局和功能区划分,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不得调整标准厂房规划指标,不得改变标准厂房用地性质及房屋结构,不得出让标准厂房中的仓储和配套用房。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9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七条 对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的企业,建设工程报建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出42元/平方米的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园区补助企业,县(市)按当地工业厂房实际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对生产型企业(含研发)购买标准厂房,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九条 凡租赁标准厂房的创业富民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各工业园区还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制定鼓励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各工业园区对标准厂房报批实行代办制度,统一协调、统一办理、限时办结,为标准厂房建设和企业入驻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各工业园区应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和“两型企业”建设要求,结合园区自身产业定位,规范企业入驻标准。
第十二条 将标准厂房建设、使用、推广工作纳入工业园区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工业园区申请资金扶持和用地指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