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张家港市住房出租管理协会章程 | 地 点 | 锦丰镇洪福村会议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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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程 | 筹备工作报告 | 成立时间 | 2011年9月24日 |
张家港市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成立大会议程
时间:2011年9月24日
地点:锦丰镇洪福村会议室
议程:
1.筹备组作市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筹备工作报告
2.宣读张家港市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成立批复
3.阅知《张家港市住房出租管理协会章程》
4.审议、通过《张家港市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选举办法》
5.审议、表决选举洪福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6.聘请分会名誉会长并颁发证书
7.当选分会会长讲话
8.镇领导讲话
9.市流服中心领导讲话
10.揭牌仪式
张家港市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筹备组
张家港市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筹备工作报告
奚健
尊敬的领导、各位会员:
成立张家港市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是园(镇)从事住房租赁管理相关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东和承租人都十分关心的一件大事。张家港市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即将正式成立,我受分会筹备组的委托,向大会作筹备工作报告。
一、成立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园(镇)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强。目前我村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达1506人,其中1383人租住于350户房屋出租户中,占全村流动人口总数的91.83%。外来务工人员的逐年增多,一方面促进了我村房东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给我村社会管理带来了一定压力。成立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是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会管理创新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提升我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房屋出租管理水平的新探索,是我村流动人口服务工作的新亮点。
住房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客观上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都有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想法和行为,双方有时引发的矛盾甚至于会影响到社会稳定。成立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为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搭建平台,有利于住房租赁双方当事人咨询政策、化解矛盾、维护权益、沟通信息,有利于出租人和承租人双向对接,和谐相处,实现新老市民的利益双赢。
住房出租管理工作涉及到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其中,派出所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房管所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商分局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税务分局负责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计生办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城管中队负责居住房屋周边镇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国土分局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村(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成立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出租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不仅能减少住房出租管理成本,还可有效地提高管理效率和社会效益。
成立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是新形势下我村流动人口服务工作模式的创新和探索,有利于建立健全住房出租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掌握房屋出租及租住人员情况、消除出租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协会的主要筹备工作
在市、镇两级流服中心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及全体房东的全力支持下,筹备组主要做了以下六方面工作:
1.政策咨询。筹备组认真听取了市、镇两级流服中心关于成立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围绕张家港市住房出租管理协会章程,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具体分为调查摸底、宣传发起、资料准备、请示汇报四个阶段,并确定了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及完成时间,按照计划将筹备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协会章程。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隶属于张家港市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是它的分支机构,我们将《张家港市住房出租管理协会章程》作为洪福分会的章程。
3.发展会员。筹备组通过前期宣传发动,发出了成立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倡议书,下发了入会申请表,得到了有关单位及房东的积极响应和支持。目前,已发展会员350名,参加今天成立大会的会员是从这350名房东中推选出的代表。
4.协商推荐理事等候选人名单。筹备组经过与相关单位多次协商,初步确定了15名理事候选人。确定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将提请本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选举。
5.落实办公地点。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办公地点设在洪福村村委会。
6.精心筹备成立大会。筹备组在一系列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在市、镇两级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等上级部门的关心帮助和精心指导下,认真准备本次成立大会的有关资料,联系落实一系列会务工作。本届大会的资料准备及各项会务工作已经全部就绪,因此,洪福分会筹备组认为,可以召开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成立大会。
各位领导,各位会员,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的筹备工作,得到了市、镇两级流服中心及社会各界的热情帮助和精心指导,得到了全体会员的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筹备组,向关心、支持和帮助筹备组工作的上级领导、各位会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随着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成立大会的顺利召开,筹备组的各项工作就圆满结束了。我们相信,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在上级有关部门的继续关心下,在即将产生的理事会领导下、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筑和谐的承租出租关系、促进我村住房出租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为深化平安村、文明村创建作出积极贡献。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张家港市住房出租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张家港市住房出租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性质:是由本市住房出租的房东和承租人及与住房租赁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建设“协调张家港”的目标要求,按照“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工作方针,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房东组织,通过这一组织实现出租户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引导、自我提升,努力构筑和谐的承租出租关系,促进全市房东经济板块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成为联系党和新老市民群体的桥梁纽带,为党委、政府解忧,为深化平安创建和文明创建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张家港市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张家港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张家港市小河坝路17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整合资源,将各项政策规定汇编成册,全面发放,广泛宣传,使全体房东知权利,明义务,做好政策的宣传员,普法的辅导员,安全常识的解说员。
(二)为承租人提供各类信息中介。搜集掌握周边地区房屋出租、劳务、维权等信息,为承租人提供全方位热情服务,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三)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通过建立登记报备、信息采集、安全检查、登记查验等各项制度,落实好对房东和承租人的管理措施。
(四)开展评比优秀房东和文明承租户等活动,树立典型,弘扬先进,比学赶超。
(五)举办各类文娱活动,丰富房东和承租人的业余文化生活,营造房东和承租人一家亲的家庭氛围。
(六)搭建政府和房东、承租人三者沟通的桥梁,广泛收集和征求社情民意,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七)做好政府有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如有变更,应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体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和个人;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本协会工作,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信守职业道德;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由会员大会从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中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单位均以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作为理事单位代表,理事单位代表人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职权,会长会议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按工作职能和辖区范围设若干分支机构:
1、会员组织工作委员会
2、维权维稳工作委员会
3、教育文体卫生工作委员会
4、公益服务工作委员会
5、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
以上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分别由副会长或理事兼任。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本行业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属于社会损赠和资助的,还要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中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1年6月20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张家港市住房出租管理协会洪福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会长:
奚健锦丰镇洪福村村主任
副 会 长:
朱友石锦丰镇洪福村农业社长
徐正球锦丰镇洪福村第二组6号
张友生锦丰镇洪福村第二组9号
朱敏锦丰镇洪福村第七组8号
赵金官锦丰镇洪福村天福片第四组11号
薛士明锦丰镇洪福村洪联片第三组3号
秦毓敏张家港市厚迪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雷军张家港市雷军体育有限公司总经理
秘 书 长:
陆伟锦丰镇洪福村综治助理
张家港市房产管理局金港管理所------谁知道在港区哪里的?
228后塍西站对面。挂的是保税区房管所的牌子。
杨舍镇 面积152.83平方千米,人口254992人。辖5个办事处、4个街道办事处,49个社区、51个行政村。 塘桥镇 面积 94.42平方千米,人口 87523人。辖2个办事处,9个社区、14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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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克汉尼汾希望小学经费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经费管理的综合性、有效性、严肃性 和可控性,更好地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 则,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按照《预算法》和 《会计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一、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 则,既要考虑学校事业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更要考虑 到学校财力实现的可能性。预算编制必须坚持“收支 两条线”管理原则。 1.编制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 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政策,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预 测学校的全年收入,尽量避免赤字隐患。 2.编制支出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在确保人员工资和正常 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二、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程序 1.根据学校总体目标和本部门的具体任务,提出 下一年度所需各项费用开支的性质、用途和金额,跨 年度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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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住房出租管理协会
化解房屋出租纠纷,营造和谐安居环境。农村私房出租的现象快速增多,而因房屋租赁而产生的各类矛盾也随之增长,“房东协会”的建立主要应对此类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在矛盾预防环节,协会加强对房屋出租行为的管理,通过咨询专业律师,帮助房东和承租人规范租房合同,解读相关法规、协调信息沟通,减少矛盾产生的诱因;一旦发生房屋出租的相关纠纷,基层一线的各分会立即进行化解,并且发挥社会团体的桥梁纽带作用,及时联系基层调委会共同调解矛盾纠纷,确保矛盾纠纷早发现早化解,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安宁的居住环境。
延伸人民调解触角,排查矛盾潜在诱因。7月,居住在张家港市杨舍镇田垛里村的外来务工人员张某因为薪资问题与老板闹起了矛盾,并且专门召集了几名老乡,想找老板“出口气”。房东在与张某的接触中了解到了该情况,第一时间将信息反馈给了村房东分会,协会当即落实专人找到张某,及时制止了张某的过激做法。自“房东协会”成立后,村、社区的房屋出租户就成为了特殊的基层信息员,这支队伍具有贴近外来人口、掌握一线情况的特点,能够及时捕捉矛盾纠纷触发的苗头,并且及时与协会取得联系,在预防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发挥了突出作用。
搭建有效普法平台,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房东协会”的建立,为开展房屋租赁领域的专题普法和外来人口的专项普法搭建了有利的平台。张家港市司法局正联合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等部门为“房东协会”编写专门的普法读本,读本编成后将通过“房东协会”放送到房屋出租户和外来人口的手中。读本重点解读房屋出租、承租、买卖、装修等方面的法律知识,使房东和承租人都明白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且根据读本赠送群体较为特殊的情况,加入了外来人口关心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政策宣传。同时,还将安排普法志愿者定期走访村、社区的分会,通过走门入户的方式开展法制宣传活动。
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东莞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东莞物协”(英文名 DONGGUAN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DGPMI(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东莞市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东莞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促进国内外同行业的业务交流,为行业内各企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腾龙商务中心 5H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在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宣传政府关于本行业的政策、法令。
协助政府制订本行业政策和规划,推行行业管理,向政府反映行业的建议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作用。
2 、掌握东莞市物业管理企业的基本情况,开展行业调研,为社会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咨询、评估、代理招投标等服务。
3 、为会员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多种服务:收集整理国内外管理信息,提供管理业务咨询,组织参加国内外研讨会,促进技术学术交流,举办各类技术业务培训。
4 、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加强东莞物业管理界的物业管理联合,为本行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5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对本行业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开展物业管理质量评优活动,组织制订本行业企业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
6 、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专业会议,接待来访组织。
7 、兴办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物业管理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在物业管理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书面资料;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及 /或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 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12000元;
· 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10000元;
· 常务理事单位及监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8000元;
· 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5000元;
·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 3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还会员证书及 /或牌匾。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 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协会章程由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 3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 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简称:“中国物协”。英文名称: CHINA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 ,缩写: CPMI 。
第二条 本协会是全国从事物业管理和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士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团结、组织本会会员,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与企业改革发展服务的“双向服务”方针,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及时反映广大会员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六)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组织专家学者参加政府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搜集、整理本行业最新科技动态和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建设行业对外交流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十一)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一)单位会员:具有独立的民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白蚁防治、房屋安全鉴定、物业维修资金研究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热心本行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职业经理人、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已取得一定的业绩并在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协会活动的参与权;
(三)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本会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遇有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4 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会长因故不能担任时,可授权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工作部由会长会议提议并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设立。
第三十二条为适应和推动业务工作开展,本协会可设置若干专业分支机构。
(一)专业分支机构 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按照规定,各分支机构不再设立区域性分会或其他分支机构;
(二)专业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围绕本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 各分支机构应当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委员,开展活动。各分支机构发展的委员,均为本会正式会员,由协会统一管理;
(四)专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会长办公会议提议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成立。分支机构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常务委员,负责处理本专业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 专业分支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制定工作规则,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专业分支机构的副主任委员以上人事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协调;
(六) 各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协会统一管理,由协会统一收取会费并开具票据。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各分支机构应按年度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经费收支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费缴纳标准与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4 年 10 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