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根据作者多年检验的实践经验给出了一些特定压力容器检验中的技术路线及检验方法,指导检验人员通过检验提高水平,全书还从工程实际应用出发,系统地介绍了压力容器检验及无损检测技术,主要涉及压力容器检验的意义、参照的标准、检验前的准备、压力容器的宏观检查、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和其他检测技术等内容,极具新颖性和公正科学性,内容注重实际应用。

本书全面阐述了压力容器检验及无损检测技术,内容涉及压力容器检验的意义、参照的标准、检验前的准备、压力容器的宏观检查、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和其他检测技术。本书还从工程实际应用出发,就典型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进行了详细介绍。本书具有新颖性和公正科学性,内容注重实际应用,融人了作者长期的工作实践经验,有很强的实用价值。

本书适用于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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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概论,

1.1 压力容器检验的意义

1.1.1 压力容器的使用现状

1.1.2 力容器检验的意义及技术经济分析

1.2 压力容器检验的历史及发展

1.2.1 压力容器检验的发展历史

1.2.2 压力容器检验的发展方向

1.3 力容器检验的有关法规及标准

1.3.1 国内压力容器检验法规标准介绍

1.3.2 美国压力容器检验标准介绍

第2章 压力容器检验及对检验员的要求

2.1 法规检验

2.1.1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1.2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2.1.3 压力容器检验应参照的标准

2.2 针对性检验

2.2.1 针对性检验的基本概念

2.2.2 检验中应考虑的技术因素

2.3 基于风险的检验

2.3.1 基于风险的检验的提出

2.3.2 基于风险的检验

第3章 检验前的准备

3.1 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的准备

3.1.1 使用单位的准备工作

3.1.2 检验单位的准备工作

3.1.3 现场调查

3.2 检验方案的制定

3.2.1 容器结构形状

3.2.2 作介质和工作温度

3.2.3 容器的安装位置

3.2.4 容器的制造方法

3.2.5 容器制造、安装使用状况

3.2.6 检验安全方面

3.2.7 方案的修改

3.3 现场安全准备工作

3.3.1 安全停车

3.3.2 系统隔断

3.3.3 置换清洗

3.3.4 取样分析

3.3.5 设备通风

3.3.6 切断有关电源

3.3.7 脚手架及容器清理

3.3.8 安全电源及照明

3.3.9 个人防护

3.4 其他安全事项

3.4.1 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3.4.2 承压中的压力容器

3.4.3 快开门及液化石油气容器

3.4.4 几种有害物质的安全防护

3.4.5 HSE作业计划书

第4章 压力容器的宏观检查

4.1 概述

4.1.1 压力容器宏观检查的目的及作用

4.1.2 压力容器宏观检查的主要内容

4.1.3 压力容器宏观检查参照的有关标准

4.2宏观检验方法

4.2.1 压力容器宏观检查的人员资格要求

4.2.2 压力容器宏观检查的工具和设备

4.2.3 压力容器宏观检查方法

4.3 宏观检查缺陷的处理

第5章 理化检验

5.1 化学分析

5.1.1 分析试样的制备和前处理

5.1.2 常规化学分析法

5.1.3 电化学分析法

5.1.4 光学分析法

5.1.5 其他仪器分析简介

5.2 力学性能试验

5.2.1 拉伸试验

5.2.2 冲击试验

5.2.3 其他静载试验(工艺性试验)

5.2.4 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试验

5.2.5 复检

5.3 金相检验

5.3.1 概述

5.3.2 钢的宏观检验

5.3.3 常见宏观缺陷及产生原因

5.3.4 金相显微组织检验

5.3.5 金属材料组织鉴别及评定

5.3.6 压力容器用钢板金相组织特点和在用压力容器材料金相组织中常见缺陷

5.4 压力容器检验中的硬度测定

5.4.1 硬度和硬度检验方法

5.4.2 布氏硬度

5.4.3 里氏硬度试验

5.4.4 维氏硬度

5.4.5 显微硬度

第6章 无损检测

6.1 无损检测概论

6.1.1 无损检测的定义与分类

6.1.2 无损检测的应用特点

6.1.3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标准

6.2 射线检测

6.2.1 射线照相法的原理

6.2.2 射线检测设备

6.2.3 射线照相工艺要点

6.3 超声检测

6.3.1 超声波的发生及其性质

6.3.2 超声检测原理

6.3.3 试块

6.3.4 超声检测工艺要点

6.3.5  JB 4730标准规定的超声检测的适用范围

6.3.6 超声检测的特点

6.4 磁粉检测

6.4.1 磁粉检测原理

6.4.2 磁粉检测设备器材

6.4.3 磁粉检测工艺要点

6.4.4 JB 4730标准规定的磁粉检测的适用范围

6.4.5 磁粉检测的特点

6.5 渗透检测

6.5.1 渗透检测的基本原理

6.5.2 渗透检测的分类

6.5.3 渗透检测的工艺要点

6.5.4 渗透检测的安全管理

6.5.5 JB 4730标准规定的渗透检测的适用范围

6.5.6 渗透检测的特点

6.6 涡流检测

6.6.1 涡流检测的原理

6.6.2 涡流检测仪器和探头

6.6.3 涡流检测工艺要点

6.6.4 JB 4730标准规定的涡流检测的适用范围

6.6.5 涡流检测的特点

6.7 声发射检测

6.7.1 声发射概念

6.7.2 声发射检测基本原理

6.7.3 声发射检测设备

6.7.4 声发射信号处理

6.7.5 压力容器声发射检验

6.7.6 声发射检测标准

6.8 无损检测方法的应用选择小结

6.8.1 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无损检测方法的选择

6.8.2 检测方法和检测对象的适应性

第7章 强度校核及应力测试

7.1 压力容器的强度校核

7.1.1 强度校核的力学基础

7.1.2 典型容器的强度校核

7.1.3 在用压力容器强度校核的注意事项

7.2 压力容器的其他校核方法

7.2.1 应力分析

7.2.2 含局部减薄压力容器的强度校核

7.3 工作应力测试

7.3.1 工作应力测试的主要方法——电测法

7.3.2 高温应力测试

7.4 压力容器的焊接残余应力测试

7.4.1 压力容器的焊接残余应力

7.4.2 残余应力的测试方法

第8章 压力试验

8.1 耐压试验

8.1.1 目的和作用

8.1.2 试验介质

8.1.3 试验温度

8.1.4 试验压力

8.1.5 试验程序

8.2 气密性试验

8.2.1 气密性试验的容器范围

8.2.2 气密性试验安全措施

8.2.3 气密性试验的要求

8.2.4 气密性试验的检查方法

8.2.5 试验升压程序及检查

第9章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9.1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的目的和意义

9.2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的规定

9.3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的技术和管理基础

9.3.1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的原则

9.3.2 材料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9.3.3 结构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9.3.4 缺陷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9.3.5 耐压试验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第10章 其他检测技术

10.1 磁记忆检测技术

10.1.1 磁记忆检测技术原理

10.1.2 磁记忆检测仪器

10.1.3 磁记忆检测的应用

10.2 磁光/涡流成像(MOI)技术

10.2.1 概述

10.2.2 磁光涡流检测装置

10.2.3 磁光/涡流成像检测技术的适用范围及其优点

第11章 典型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

11.1 概述

11.2 液化石油气储罐检验

11.2.1 液化石油气储罐易出现的问题

11.2.2 检验重点和检验方案

11.3 加氢反应器检验

11.3.1 加氢反应器的特点和容易出现的问题

11.3.2 检验重点和检验方案

11.4 超高压水晶釜检验

11.4.1 检验的特点

11.4.2 检验重点和检验方案

11.4.3 简体外径残余变形测定

11.4.4 安全附件校验

11.4.5 综合评定

11.5 炼油催化装置再生器的检验

11.5.1 再生器内部构件的检查

11.5.2 再生器的主要易损部位

11.5.3 烟气酸露点腐蚀

11.5.4 变形

11.5.5 建议及对策

11.6 氨合成塔、尿素合成塔的检验

11.6.1 设备概述

11.6.2 设备简介

11.6.3 设备特点

11.6.4 检验的般内容

11.6.5 常见问题及检验重点

11.7 蒸压釜检验

11.7.1 概述

11.7.2 蒸压釜(以硅酸盐建筑制品为例)工作状态分析

11.7.3 蒸压釜常见缺陷及原因分析

11.7.4 蒸压釜检验

11.7.5 建议及对策

11.8 焦炭塔的定期检验

11.8.1 概述

11.8.2 焦炭塔的失效形式及特点

11.8.3 焦炭塔的定期检验

第12章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工艺

12.1 钢板的超声检测

12.1.1 技术要求

12.1.2 检测范围和检测灵敏度

12.1.3 扫查方式

12.1.4 缺陷的测定

12.1.5 缺陷评级

12.2 复合板的超声检测

12.2.1 技术要求

12.2.2 检测方法

12.2.3 未熔合、接合不良与接合良好的判别与测定

12.2.4 缺陷评级

12.3 钢锻件的超声检测

12.3.1 技术要求

12.3.2 扫描线比例与检测灵敏度调节

12.3.3 缺陷的测定

12.3.4 缺陷评级

12.4 堆焊层的检测

12.4.1 技术要求

12.4.2 探测面选择与检测灵敏度

12.4.3 缺陷的判别与测定

12.4.4 缺陷评级

12.5 对接焊缝的超声检测

12.5.1 技术要求

12.5.2 扫描线比例和检测灵敏度调节

12.5.3 扫查方式。

12.5.4缺陷位置及指示长度的测定

12.5.5 缺陷评级’

12.6 T形焊缝及管座角焊缝超声检测

12.6.1 T形焊缝的超声检测

12.6.2 管座角焊缝超声检测

12.7 奥氏体不锈钢焊缝的超声检测

12.7.1 奥氏体不锈钢焊缝超声检测的主要困难

12.7.2 奥氏体不锈钢焊缝检测方法

12.8 多层容器焊缝检测

12.8.1 多层容器焊缝的结构特点及检测主要难点

12.8.2 多层容器焊缝检测方法 2100433B

压力容器检验及无损检测内容简介常见问题

  • 压力容器检验周期

    检验周期是这样规定的: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

  • ASME 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 第V卷 2010中文版 无损检测

    中文的网上肯定没有,你直接买书吧

  • 压力容器检验的标准

    简单说,这要是符合GB150范围的,属于压力容器的(ⅠⅡⅢ类压力容器)都需要到当地锅检所换监检证。

压力容器检验及无损检测内容简介文献

锅炉压力容器的无损检测 锅炉压力容器的无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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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 4.7

锅炉压力容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对其进行检测时,需要考虑其自身的特征,不能对容器进行拆卸,破坏其原有结构。无损检测技术因其独有的无损伤、不破坏、科学准确的优势,从而被广泛的应用于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测中。虽然无损检测技术具有很大的优势,但为了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可靠性,无损检测还存在一定的弊端,需以科学的方式对压力容器进行"破坏",实现无损与"有损"的有效融合,这样就能够得出更加全面、科学、准确的数据。各种无损检测方法要合理选用、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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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检验 压力容器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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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 B 5 0 9 9 - 9 4 钢 质 无 缝 气 瓶 代 替 G B 5 0 9 9 - 8 5 S e a m l e s s s t e e l g a s c y l i n d e r s D 1 主 题 内 容 与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钢 质 无 缝 气 瓶 ( 以 下 简 称 钢 瓶 ) 的 型 式 和 参 数 、 技 术 要 求 、 试 验 方 法 、 检 验 规 则 、 标 志 、 涂 敷 、 包 装 、 运 输 和 贮 存 等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设 计 、 制 造 公 称 工 作 压 力 为 8 ~ 3 0 M P a , 公 称 容 积 为 0 . 4 ~ 8 0 L , 用 于 盛 装 永 久 气 体 或 高 压 液 化 气 体 的 可 重 复 充 气 的 移 动 式 钢 瓶 。 一 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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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国锅炉及压力容器检验师协会》,(NBBI)是美国统一管理和执行ASME《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的机构。主要工作范围有:(1)统一美国,各州的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办法;(2)对锅炉制造厂、压力容器制造厂进行检查,并对按ASME《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制造的设备进行验收、敲盖钢印;

(3)对锅炉压力容器法定机构的法定检验员、地方锅炉压力容器管理检查批准的保险公司检查员进行考核并发证,对企业或用户的检查员进行培训考核;(4)收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情报资料“5.)对安全泄放装置进行鉴定。

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检验。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简称中国锅协。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INSPECTION,英文缩写:CABI。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经许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检验单位及专项无损检测单位,以及在技术或管理方面颇有建树或享有较高声誉的检验师与高级检验师,依据法定程序和本章程规定自愿结成的全国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科学、公正与民主办会原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相互协作和社会发展,为会员服务,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总部设在北京市,秘书处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与标准,分析与研究国内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发展方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与管理方法,协助政府主管单位与业务指导部门对本行业进行合理规划,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活动,维护行业与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安全监察主管部门与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开展各级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与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与技术水平。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单位与业务指导部门的授权或委托,组织行业与人员准入资格资质的审核与考核,参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涉及有关检验单位的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四)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与业务指导部门的委托,组织承担涉及本行业有关法规、规程、标准的调研、起草、制订、修订及有关的技术服务与咨询工作;有计划地组织制定并形成协会内部统一的检验规范与程序。

(五)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单位及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积极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协作、合作与联合,组织力量开展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监督检验、检测、安全使用性能检验、技术争议仲裁检验、技术评价、缺陷评定及失效事故分析等方面的技术工作。

(七)制定并监督行规、行约的执行,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统计、调查,发布行业信息,进行法定检验收费标准的沟通与委托检验的价格协调。

(八)在业务主管单位与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技术合作与友好往来活动。

(九)承办业务主管单位与业务指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经政府主管锅炉压力容器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许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和专项无损检测的单位;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四)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个人会员应是在技术或管理方面颇有建树或有较高声誉的持证检验师或高级检验师。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出任其在协会的注册人,并向协会秘书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人变动后,须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只有注册人有资格代表本单位在本协会的会议及其他正式场合陈述意见,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四)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协会安排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组成,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及若干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进行筹备;

(四)确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不够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候选人;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社会事业和协会工作,认真负责,办事公正,组织能力与工作能力较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的理事长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须是在职人员,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并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对理事会负责;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贯彻落实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并进行督促检查;

(六)组织制定协会和办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并按规定批准后贯彻实施;

(七)具体管理协会的财务与资产,并向协会理事会与法定代表人负责和报告;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经理事会和法定代表人同意委托其它有资质的相关机构协助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协会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二年十二月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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