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 。

1995年2月,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发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随后又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 。

2006年5月,财政部颁发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份规章制度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 。

2016年1月20日,财政部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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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 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机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施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五)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二)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必要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委托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行政事业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单位负责人;

(四)预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门;

(六)单位资产总额;

(七)国有资产总额;

(八)其他。

第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不按规定要求填报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建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对其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其价值量数额较大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证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的占用费,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管条例》实施监管。

第六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的调处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具体规定标准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或授权的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对在规定标准以上的资产转让必须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并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七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用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实行国有资产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实行委托管理的,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和汇总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并同时抄送财政部作为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统计报表格式和报告要求,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政府责令改正,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八条 主管部门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三)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集体性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可比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境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2月15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配套法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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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配套法规文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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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下面是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内容,全文 如下,敬请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 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 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 (以下简称行政单 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 位占有、使用的, 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 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 (公共 )财产。具体包括: (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 (存货 )、暂付 款(应收及预付款项 )、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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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图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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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图 ( (此流程图适用于第 99--112 项) 投诉、举报、落实、反馈 行 政 事 业 单位 各职能科 室审批 采购中心公 开招标采购 国有资产使 用 (包 括 出 租、出借、 对外投资 ) 国 有 资产 处 置 申请条件: 1、申请报告; 2、单位年度会计报表; 3、 产权登记;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5、国有 资产产权登记证; 6、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国 资 办 办 理 主任 审定 国资办 负责人办理产权登记 条件: 1、资产价值凭证; 2、资产报废技术鉴 定;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 4、 报废资产的有关处理文件; 5、行政事业单位产 权登记证; 6、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购置申请: 1、年度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度购置 资产明细清单。 2、主管部门审核文件 资 产 配置 各 科 室 ( 国 次 办)负责 人初审 局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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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5号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9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学勇

2014年10月16日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包括:

(一)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三)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四)负责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三)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基础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以及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审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审。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需要配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审。

第十二条 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具体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构筑物、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和有关权属证书,做好资产登记等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举办经济实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企业或者个人。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应当严格控制,并进行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四)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出让、置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应当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资产用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

(四)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评估的;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资产清查的,清查方案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清查结果应当报财政部门认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信息化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实行动态管理,并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其管理行为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并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十五条 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配置资产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将在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规章适用于我省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对于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经省政府领导批准,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解读这一《办法》。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省财政厅副厅长徐宁先生,省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高建新先生,省财政厅资产处处长林玲女士,省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黄永忠先生。受省政府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肖泉先生委托,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由我主持,我是省政府办公厅新闻联络处处长肖学亮。

首先,请省财政厅副厅长徐宁先生发布新闻。

徐宁: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 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省财政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0月16日,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201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我就《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办法》出台的意义

《办法》的出台是省政府加强财政管理工作出台的又一项重要管理制度,是全省财政工作的一件大事,是全国为数不多的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对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贯彻实施好《办法》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践行群众路线,厉行勤俭节约,有效遏制腐败现象和奢靡之风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共同职责。

二、《办法》出台的背景

2006年,财政部出台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2010年8月,我厅依据财政部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和资产使用、处置、收益等相关配套制度及操作规程,强化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但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面广量大,截至2013年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达9630亿元,还不包括机关单位未作价的划拨土地,情况相当复杂,现有的管理制度都是以我厅规章形式印发的,尤其综合性办法法律效力低,约束力弱,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要求。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省政府规章,增强制度的强制力和执行力,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行。

三、《办法》的创新之处

《办法》以规范和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为出发点,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原则、职责及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产权管理、信息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是一部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综合性办法。

(一)《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和财政改革、财政管理全局的角度,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和思路,更新管理理念,改变管理方式,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价值管理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全面提高综合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办法》理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谁来管”的问题,对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进行定位,明确了监督管理关系以及相关管理职责。《办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等职责;各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三)《办法》突出了资产配置。《办法》提出了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管理制度,强调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这与《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加强人员编制管理和资产管理,完善人员编制、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的要求完全吻合,有利于从体制上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多寡不均、闲置浪费以及因资产配置不合理导致政府运行成本过高等问题。

(四)《办法》强化了资产使用。《办法》提出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行为加强管理,从严控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防止暗箱操作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同时,规定国有资产不得向企业和个人出借。

(五)《办法》规范了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等,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办法》着重解决的是资产处置中长期存在的范围不清、公开性不足以及涉密资产处置不规范等问题:一是进一步界定资产处置的范围,明确了七种可以处置的资产情形;二是建立资产处置公开机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出让、置换资产应当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三是规范涉密资产处置,对电子废弃物等涉密资产,要求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六)《办法》明确提出公物仓制度。《办法》提出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公物仓”管理制度的实行,通用资产实物和专用资产虚拟网络交易平台的搭建,将对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节约型机关和建立资源共建共享共用机制,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七)《办法》完善了监督机制。《办法》对资产管理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是要求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其管理行为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二是要求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要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都应当制定和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四、《办法》的贯彻实施

《办法》的出台对促进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对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实现国有资产高效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深刻领会《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将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部署上来,宣传、学习、贯彻好《办法》,将《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到实处。

(一)广泛开展宣传,切实增强《办法》的社会影响力。首先对省级各部门、单位和各市县财政部门印发贯彻实施意见;其次准备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介,大力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特别是对一些重要规定和创新举措要给予重点宣传和解读。通过《办法》的宣传,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学习培训,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办法》的自觉性。我厅将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专题讲座、辅导报告、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使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及广大干部职工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增强做好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相关配套制度。《办法》是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办法》的贯彻执行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撑和辅助,从而形成一整套完备的制度体系。我厅今后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制度、专项资产配置标准、公物仓操作规程等一系列制度标准;修改完善资产配置与部门预算、政府采购三者相结合制度;探索建立省级公物仓网上虚拟交易平台和实物资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等等。

(四)加强组织实施,确保《办法》的贯彻执行。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办法》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要把贯彻执行《办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像抓资金管理一样抓资产管理,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办法》的出台,对我省资产管理工作来说是全新的起点,我们要以《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契机,扎实工作、奋发进取、开拓创新,努力推动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徐厅长。现在,请省法制办副主任高建新先生发布新闻。

高建新:同志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于今年(2014年)10月16日以省政府第95号令发布,并将于12月1日施行,这是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是我省法治财政建设的新篇章,标志着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步入了新阶段。下面,我就《办法》制定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一简要的介绍。

一、《办法》的制定过程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必要的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前提,是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的必要保障。为了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合理、管理严格、运营规范、使用高效、处置有序和安全完整目标,必须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把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与财政体制改革有机融合,进一步巩固财政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现代财政管理制度。据此,省政府将这一项目列入2012年度的规章立法项目目录,要求尽快研究出台。2012年7月,省财政厅将《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送审稿)报送省政府。我办按照立法程序,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初步审查后,将《办法》(送审稿)发送省政府所有组成部门、工作机构、党群组织以及13个省辖市书面征求意见,并在江苏政府法制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在汇总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们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和研究,同时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市县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进一步听取地方相关部门的意见。结合调研和征求意见情况,同时考虑到在实际管理实践中,各级财政部门已经配套形成了一套由国有资产管理综合性办法、配套制度、操作规程共同组成的“三层架构”制度体系,为兼顾各地因地制宜进行制度建设的自主性和灵活性需求,我们确立了以方向性、原则性制度为主的立法思路,一些具体管理制度如公物仓管理制度、权属统一管理制度、资产处置制度等,则授权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管理情况制定。力争使《办法》的规定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实践需要,又满足各方面意见建议,以有效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管理体制。良好的管理体制是管好国有资产的前提基础。我省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已逐步形成了财政部门主管、相关部门配合、行政事业单位具体落实的管理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成效,但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的关系上,依然存在一些分工不明、职能交叉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理顺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责任,《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管理实际,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分别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进行定位,明确了监督管理关系以及相关管理职责。

二是关于资产配置。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管理制度,从体制上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多寡与职能不匹配、闲置浪费以及既存资产配置调整机构不健全导致政府运行成本过高问题,是我们这次立法重点考虑的内容。为此,《办法》首先确立了国有资产配置的基本原则,在第十条中规定国有资产必须按照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严格控制,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不得重新购置。其次,明确了资产配置报审程序,在第十一条中将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报审,实现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的有效衔接。第三,创新管理制度,在第十三条中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要求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实行公物仓管理,促进资产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第四,完善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在第十四条中要求对房地产权属实行统一管理,做到“家底”清楚,为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供参考依据。

三是关于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让、出售、置换、捐赠、报废等,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办法》着重解决的是资产处置中长期存在的范围不清、公开性不足以及涉密资产处置不规范等问题:包括在第十九条中进一步界定了资产处置的范围,明确七种可以处置的资产情形;在第二十一条中建立资产处置公开机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出让、置换资产应当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中规范涉密资产处置,对电子废弃物等涉密资产,要求统一回收,专业处理。

四是关于监督管理。为了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办法》着眼于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手段:一方面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分别明确了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五种情形和资产清查的六种情形。便于为资产管理部门摸清资产状况、确定资产价值和监管资产处置行为提供科学依据,有效防止国有资产在产权变动过程中发生流失。一方面在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中确立了信息化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库,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实行动态管理,进行资产统计分析。要求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其管理行为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同时在第三十四条中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要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都应当制定和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三、《办法》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关于管理主体和责任。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实施管理。目前,全省设区的市和大部分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均由本级财政部门实施综合管理。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统筹安排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是关于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所称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一点,当无异义。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否由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对此,有不同意见。鉴于目前国家正在实施事业单位改革,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单位性质的变化,此类单位的管理体制可能会发生调整。为此,《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和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将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列为参照执行对象。

三是关于资产出租、出借。当前,少数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不同方式开展创收活动依然存在,其中不少行政事业单位以所有者的身份对外出租出借房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收取租金,一些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担保获取收益。为了规范操作,预防风险,防止收益流失,《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要从严控制此类行为,确需出租、出借或者投资、担保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规定国有资产不得向企业和个人出借。

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能否在资产管理实际工作中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从事资产管理的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员能否准确理解把握《办法》的各项内容并付诸实施。相信在大家的努力下,《办法》一定能够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也将迈上新的台阶!

谢谢大家!

主持人:下面,请记者朋友们就感兴趣的问题提问。

记者:《办法》如何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精神?

徐宁:首先从制度约束,在国有资产配置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不能随便配备资产,配制资产得有预算,要按照标准规范配置。其次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也用这个《办法》来规范,使用中是否超标准,是否随意乱用,是否随意出借出租,是不是有毁损或者流失。再次,由于政府采购的标准化,有专门的政府采购法,使国有采购过程规范,同时遵循相对低的成本。比如推进公物仓制度,本身就可以循环使用,而不必每个单位都配置资产,可以在不同单位间进行调配、调剂,大型活动中配置的资产进行循环再利用,这些制度都在具体的方面体现反对浪费厉行节约的精神。

记者:我看到《办法》里提出公物仓制度,可否具体说一下;另外《办法》里说,房地产要进行统一管理,因为国家规定不能建行政大楼,是否意味着房产统一了以后,部门间可以相互调剂?

徐宁:公物仓的做法,是一种资产配置和处置的调剂平台,房屋调剂,原来就有一些办法和一些制度,这次是更加提升高度,用这个办法更加完善。请我厅资产处处长林玲做详细解答。

林玲:公物仓制度属于比较新颖的,对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进行统一采购、保管、调剂以及处置,具体就是公物仓开始,对通用资产执行实物公物仓制度,单位的办公桌椅、电脑等,有的未到报废年限,还可以使用,可以临时调剂;比如大型的活动,这个部门结束了,另外一个部门需要,可以调剂到别的部门使用,就不需要重新购买。另外我们还有一个设想,对专用资产,将来实行虚拟的网络公物仓,大型仪器设备在我们虚拟公物仓中相互调剂,效益最大化,这个我们正在探索过程中。所以我们将建立两个平台,一个是实物交易平台,一个是网络虚拟交易平台,这都是创新性的工作。我们省级实物公物仓已经开始运作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受托管理;接受监督;(二)短期储备,调剂余缺;(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记者:整个《办法》看了以后,关于资产节约有没有更详细的数字?

徐宁:政府采购法实行以来,按预算、按标准配置资产,能看到节约。这个《办法》实施,现在就说节约多少不现实,但是整个过程都规范了,使用的过程更加透明,处置更加规范。比如说刚才提到的公物仓,也是提高资产的有效使用,避免不同部门重复配置等相关现象。我们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积累了近万亿的行政资产,假如这个资产不加以控制的话,损失不是小数字了。现在我不能给出一个比较好的准确数据,但是整个过程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记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财政部门扮演的是什么角色?

徐宁:这个《办法》里也做了具体的说明,《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这个办法创新就是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框架和职责分工有了比较明确的界定,财政部门一是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是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三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四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五是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记者:关于资产的处置这块,我看到《办法》里一共提到7种情形,就资产闲置或者说低效运转这方面,如何界定?

徐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事务。请林玲进行详细解答。

林玲:有的单位有些资产一年用了几次专用设备就不用了,闲置在那,但是有些部门又正好需要,跟财政申请资金,这个时候财政知道这些情况,就能避免重复配置。我们现在对通用资产,如电脑、打印机、桌椅板凳以及房屋等都有标准。还有刚刚讲的一些专业性部门,大量的专项资金形成的专项资产,我们要对其制定分行业分部门的标准,对使用频率少、低效运转的专项资产,就要利用网络平台,加大其调剂力度,这个部门不用的就调剂到其他部门使用或共享使用,这就是虚拟网络资产调剂平台。

徐宁:《办法》更多体现的是规范,不仅程序规范,方式、方法也要规范。

主持人:谢谢记者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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