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基本信息

中文名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信息化条例》、《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13〕17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意见》(许政〔2013〕42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信息化建设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许政办〔2014〕72号)精神,为实现“整合、应用、共享、安全”的信息化建设总体目标,规范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增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科学性,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市属各行政单位以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为市直各单位)申请建设,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设备购置、信息资源开发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上级政府或部门工作要求和本市信息化建设规划,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科学发展、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凡市直各单位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或改建的非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一律实行申报评审制管理。未经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技术评审或者技术评审不合格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市财政局不列入财政预算,不安排建设资金,不批复政府采购申请,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建设。

凡市直各单位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或改建的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工信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技术方案和项目概算进行备案,项目建设和运维管理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非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提前进行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交《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项目建设方案、项目技术方案和项目概算,并附电子文档。2015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于5月20日前提交申报材料,之后每年9月底前提交下年度项目申报材料。

第六条 对纳入2015及以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报市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市财政局对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根据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资金,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后拨付。

第七条 对未纳入年度预算而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急需建设且需要市财政追加建设资金的非涉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组织评审和报批。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市工信局在收到项目建设申报材料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察看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需要项目建设单位补充提供其它材料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

第九条 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递交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后,市工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在每年10月份联合组织专家组对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和资金评审。技术评审主要审核项目建设内容的必要性、建设方案和技术标准的可行性、资源整合的兼容性、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可实现性。资金评审主要结合项目建设需要及本级财政财力,审核项目使用资金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定项目建设重点和资金安排计划。

专家组在审核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后,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专家组可以进行实地审核,听取项目建设单位的现场答辩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所需费用纳入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条 技术评审和资金评审通过后,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下年度项目安排意见,报市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下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对市信息化和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已批复的《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和项目技术方案向市财政局申报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原项目评审书自动失效。仍需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工信局和市发改委重新申请评审。

第十三条 已办理评审手续的项目,如在实施过程中投资主体、主要建设内容或建设地址发生变化,须重新评审,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及运行管理负责。投资10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分管领导为项目建设负责人;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为项目建设负责人。

第十五条 承揽信息化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由国家或省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揽或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信息化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化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周期在6个月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市工信局和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填报《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执行情况表》(见附件2)。报送时间为每季度过后10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 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国家级、省级已经正式出台建设方案的除外),招标费用纳入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使用资金额度以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为准,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浮动区间。投资规模浮动超过20%,经评审确需增加建设资金的,按照有关程序申请追加。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报评审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技术方案实施项目建设。未经评审,任何单位不得变更项目技术方案,否则不予验收,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技术方案,或投资规模浮动超过预算20%,须填写《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并将《许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及必要的项目变更说明,提交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重新评审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系统测试和试运行合格后,向市工信局和市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验收材料。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采购报告、中标报告、项目竣工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以及其它在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实行项目监理制的项目还需提供监理报告。

信息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政府采购验收一并进行,由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联合聘请专家组组织实施,验收费用纳入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项目不能按期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应当重新申请验收。在限期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项目结算。

第二十四条 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工信局和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立项、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对信息化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信息化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再安排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

(一)列入上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未按期完成的;

(二)列入上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已完成,没有按规定及时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第六章 项目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已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八条 项目运行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操作系统、应用软件、办公套件和安全杀毒软件等标准化软硬件产品由各单位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和本单位实际需要自主购买和运维,纳入本单位财政预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本级财政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数据资源和技术成果(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发明权和其他成果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政府统一调度、统筹使用,充分实现资源共享。

第三十条 市监察局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市审计局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有关制度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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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 的通知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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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的通 知 (许政 [2007]59 号) 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 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许昌市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实施方案 为做好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 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提高农 业综合生产能力, 促使农业增效、 农民增收,根据许昌市“十一五”水利建设规 划,结合我市目前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水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 以保障农业、 农村和农民用水安全、 保护和改善 农村水环境为目标, 以“红旗渠精神杯”竞赛活动为载体, 把农村饮水安全、 发 展节水灌溉、小流域治理、防洪除涝、城市水环境整治等项目建设作为工作重点, 全面维修现有水利工程, 进一步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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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2010年林业生态建设工作方案 的通知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2010年林业生态建设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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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 2010年林业生态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政 [2009]39 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许昌市 2010年林业生态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 实。 二○○九年八月七日 许昌市 2010年林业生态建设工作方案 2010年是实施市委、市政府关于许昌市林业生态建设五年任务三年完成的 决战年,也是实施《许昌市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规划》的关键年。为进一步加快林 业生态许昌建设步伐, 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依据《许昌市林业生态建 设规划》和《许昌市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规划实施意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紧紧围绕建设生态许昌、 打造北方花都目标, 坚持城 乡一体统筹协调发展,积极实施《许昌市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规划》,强力推进集 体林权制度改革,以花木基地建设、生态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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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全市河流2015年按水环境功能达标,结合《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0〕66号)和《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关于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许环〔2012〕128号)具体实施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修订完善如下:

一、调整生态补偿金征缴要素。(一)引入《许昌市辖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及保护研究》(以下简称《功能区划》)达标要求,调整生态补偿金核算方法。同时,将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和《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作为考核标准。生态补偿金由各考核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与生态补偿标准确定,分两步进行核算。第一步,以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确定超标考核断面超标污染物通量,依照《办法》核算生态补偿金;第二步,以《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进行评价测算,确定超标河流污染物通量,并依照《办法》核算生态补偿金。如考核断面水质超过《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未超过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仅扣缴超过《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生态补偿金,并不否决当地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达到《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的,不缴纳生态补偿金。考核断面生态补偿扣缴额为超年度环保责任目标生态补偿金和超过《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生态补偿金之和。(二)增加对各县(市、区)未截流的排污口实施生态补偿。对各县(市、区)未截流的排污口,按所处河流的每周辖区生态补偿金的5%乘以未截流个数予以扣缴。

二、调整对各县(市、区)奖励评价标准。把以水环境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为奖励依据变更为以《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奖励依据,将《办法》第十条(二)修改为:“扣缴金额的50%用于对《功能区划》确定的水质目标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市、区)的奖励”。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与《办法》及许环〔2012〕128号文件一并执行。《办法》及许环〔2012〕128号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合之处,依本通知执行。

四、《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区内河排水口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0〕65号)同时废止。

内容简介

为切实加快重点项目建设,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015年“16718”投资促进计划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许发〔2015〕2号)精神,市发改委(大项目办)对2015年重点项目建设任务进行了梳理量化,建立了工作台账,对新建项目,明确了拆迁清表、修规编制、开工建设、竣工投用等关键环节的时间节点;对续建项目,明确了每月建设内容、具体要求等。现将工作台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推动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项目工作班子,细化职责任务,定期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强力推进项目建设;各职能部门、项目业主要按照各自职能、承担任务,创新思路,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按照既定的时间节点,逐项落实到位,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二、完善机制,协调联动。持续完善重点项目建设定期汇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持续完善重点项目并联审批制度,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持续完善重点项目资源配置制度,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的要求,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对资金、土地、环境等资源的需求;持续完善重点项目实际领导联系、服务特派员进驻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切实帮助项目单位解决困难和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三、督导督查,优化环境。市政府督查室、市优化办、市大项目办要围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审批事项落实情况、问题协调解决情况开展定期督导和专项督导,实行定期排名通报、行政问责追究,不断强化各地各部门和各施工主体的责任意识。对公共投入的重点项目,要依法依规实施全过程稽察,切实抓好投资模式、合同条款、招投标、财政评审、备案立项等关键环节稽察审计,确保建设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各责任单位每月25日前,要向市大项目办报送当月重点项目信息月报表,做到数据准确,材料简明扼要。对项目开工、竣工等重大工程节点信息、推进工作的有效措施、办法等要及时上报。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站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各项要求,切实把大检查作为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安全的重要工作来抓。市政府成立许昌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监察、发展改革、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管、畜牧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管委会)牵头,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的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大检查工作,确保活动有人主责、有人主抓、有人落实。要把大检查列入年度环保考核目标,将督查督导贯穿大检查全过程,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大检查顺利开展。201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纳入大检查范围。

(二)严格执法。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把严格执法贯穿大检查活动始终。环保部门对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手续不齐全的,要依法查处到位;对没有污染物处理设施、处理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督促限期整改和实现达标排放,并依法查处到位;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要主动介入,与环保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产业和在建违规项目进行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关闭取缔淘汰落后产能,严格重点行业准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中水厂、给排水管网、污泥处置等集中式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城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处理。水利部门要对污水排放单位设置纳污红线,规范入河排污口。畜牧部门负责督促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养殖小区污染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三)务求实效。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把解决问题作为检验大检查活动成败的关键,通过大检查彻底摸清区域内排污单位底数,建立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确保检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对群众反复投诉、屡查屡犯、久拖不决等突出环境问题,要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并采取列入黑名单、挂牌督办、组织约谈、媒体曝光等综合措施,确保问题解决。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要及时实施执法后督查,跟踪问效,确保执行到位。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监察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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