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 | 网上询价采购 | 外文名 | wangshangxunjiacaig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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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 | 标准化产品采购 | 所属分类 | 电子化采购 |
网上询价采购实际上是一种反向拍卖,拍卖是从最低价开始起价拍卖,最后谁给价最高就卖给谁。而网上询价则恰好相反,从最高价开始反拍卖,谁给价最低就和谁成交。前提条件是设备技术参数、数量等都是固定不变的,给定的限制价格是采购预算,供应商报价不能超过预算,超过预算系统会自动废标。
例如:某市政府采购网上询价采购的流程——首先是采购办下达采购计划给采购中心信息部,信息部填写计划任务书交主任审批并分配给各业务部,货物和网络工程类项目属于货物部采购项目,货物部负责人接到任务后,落实给具体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立刻通知采购人填写落实需求表(可网上下载),采购人确定需求后将此表传真或送至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经和采购人反复落实需求无误后,交招标部在网上发采购公告,所有对该项目感兴趣的供应商都可在网上报价。原来采购中心每周二和周四下午2:30开标,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中心改为每天下午2:30开标(如果有询价项目)。开标时采购人和询价小组在监督人在场情况下,按照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但未中标的供应商。
某市采购中心网上询价中标原则是最低价中标,自动生成中标公告。属于预算资金的项目,采购中心通知供应商送货;属于自筹资金的项目,采购人需将资金存入财政局国库处政府采购资金专用账户后,采购中心才通知供应商送货,采购人验收货物并签署验收单,供应商持合同、验收单、发票复印件及中标通知书到采购中心申请支付,货物部工作人员填写支付申请单,与验收单、发票复印件等一起交采购办审核由国库处集中支付。
(1)加强对网上询价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网上询价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供应商履约情况,发现供应商违规操作,坚决处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详细制定网上询价采购供应商处罚条例。通过网上询价采购的实践,笔者认为,对供应商的处罚应在细化一些,如对供应商的弃标,应根据原因,进行批评或罚款,并记入不良记录。批评可分警告、批评、严肃批评三个档次;罚款可视情节轻重罚1000元—2000元、2000元—3000元、3000元— 5000元三个档次,虽然政府采购法规定处以采购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但是询价采购有时采购额度很小,处罚几十元不足以提醒供应商;对恶意串通违规违法的供应商,应处以罚款或情节严重的开除政府采购队伍一年、二年、三年或永久。加大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力度,整顿网上询价政府采购市场。
(2)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详细记录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的诚信情况,对不诚信的供应商在网上批评,把违规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在网上和有关媒体曝光;对参与政府采购一直诚实守信、所提供的产品质优价廉、售后服务好的供应商,在网上给予表扬,年终评比颁发诚信奖杯等,倡导和约束供应商合法经营。
(3)加强对采购人的管理。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采购人需求落实的是否科学、实际和合理直接关系到该项目的采购效率和采购结果,有的项目之所以采购周期长,采购结果差,和最初的采购需求不合理、不完善有直接关系;有的采购人和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加强对采购人的管理,一是加强培训和教育,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学习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如何落实好需求。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二是建立起对采购人奖惩实施细则,对支持政府采购工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积极配合、诚实守信的采购单位给予表扬奖励,年终评出优秀采购人或优秀采购单位。对需求落实不好,对政府采购工作不配合或设置各种障碍的采购人,视情节轻重,在媒体上进行通报批评、罚款,对违纪严重的采购人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4)加强对履约验收的管理。中标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的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一部分,是对招标结果的检验。但是过去工作中往往只重视招标部分,不重视履约验收部分。而且验收都是由采购人来单独完成的,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不参与验收。原因是此项工作责任大、工作量大,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出验收细则,规定多大规模以下的项目采购人自己验收,多大规模以上的项目必须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验收等等,加强对履约验收的管理。
国际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使电子政府采购逐渐成为国际发展趋势。电子政府采购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互联网(特别是英特网)为媒体,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采购形式。这种形式的核心内容就是打破了传统的时间和空间的界限,使供应商足不出户就可以在互联网上完成投标,采购人在单位就可以完成采购任务。网络技术的使用还可以大大增强采购信息的透明度,为供应商获取采购信息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
(1)信息公开,有更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某市政府采购网站开通之前,采购中心的询价是通过打电话进行的,即传统的“货比三家”,为了保证竞争性,强调“至于三家”,这种询价本质上是没有竞争性的,是不公开的,没有预先公告,只是邀请少数几家供应商参与报价,没被邀请的供应商则没有机会参与竞争。而网上询价信息是公开的,凡是感兴趣的供应商都可以参与报价,供应商准入门槛低,扩大了供应商的范围,使更多的中小供应商和异地供应商有机会在网上公开参与报价投标。
(2)保证了政府采购产品的价格最低。某市政府采购网上询价保证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标准化产品价格最低,从而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解决了标准化产品采购价格高的问题。
(3)网上询价是采购更加方便快捷。由于使用了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使询价采购更加公开和透明。使供应商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可以足不出户就可参加报价,大大的节省采购成本;采购人可以很方便地知道供应商的报价情况;采购中心可以减少工作量,缩短采购周期(询价采购最短三个工作日,最长七个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使采购活动更加方便快捷。
网上询价采购存在的问题某市政府采购网开通以来,网上询价采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积累了大量有益的经验,中心网上询价采购的项目数量占整个货物部项目的78%,占货物部资金总量的25%。网上询价采购有效地解决了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采购频率高、无法使用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的采购。充分体现了信息公开、快捷高效、方便等优点。但是,实际工作中发现网上询价采购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供应商之间压价竞争,高报低配。现行的网上询价实际上是经营相同品牌、相同型号产品的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当价格竞争达到供应商没有利润或很少利润时,供应商就在产品质量上做文章,对所供货物进行“抽条”,以次充好,或降低原配置,高报低配。严重地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致使许多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产品提出质疑,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声誉和形象。
(2)供应商之间串通报价,垄断价格。采购中心回访小组在回访中发现,几家供应商(一般为三家)联合串通投标,垄断价格,中标后利润平分。例如,采购中心对一批办公用品进行网上询价采购,工作人员经查报价纪录发现,七家报价中有两个梯队,第一梯队的三家报价时间相差只有1~2分钟,价格相差几十元,另外三家供应商报价时间和价格基本和第一梯队情况差不多,只不过所报价格高于第一梯队。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前三家供应商都在某科技城同一层楼经营,这不是简单的巧合,经调研后知道,有些供应商互相串通,联手垄断价格,分割政府采购市场。还比如某个供应商不了解市场潜规则参与并且中了标,影响了一些供应商的利益,他们会设置重重障碍,如通知产品总代理不给供货,逼迫该供应商弃标等等。
(3)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串通,中标后改变需求,高报低配,不按合同验收有的采购人在购买办公用品时已预先在市场上询价,与某些供应商有过接触,暗中有某些约定,使采购人所提需求和供应商所报价格不一致,低价中标后采购人不按合同验收。例如采购中心为某单位采购一批网络设备包括服务器和计算机等,我们在市场调研中供应商反映按照采购人所提型号服务器的需求,中标供应商所报价格是不可能的,任何供应商都做不下来。于是采购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到采购人处进行回访,经现场检查设备,经专家证实发现采购人未经任何部门同意更改了大部分主要设备,服务器果然不是原来需求所报型号,计算机也由原来的IBM换成国产没有品牌的机器了。但是采购人仍然按原采购需求签验收单。询问供应商为什么这样做,供应商称是采购人要求的,而采购人则以不懂业务为理由推脱责任。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暗中串通,高报低配,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影响了政府采购形象。但是产品验收都是由采购人自己负责,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执行机构并不参与验收。另外,采购法中对采购人违规行为也无明确处罚细则。
(4)采购的产品供货不及时,售后服务不佳。按照采购中心的时限要求,标准产品供货期最短为3天,最长为7天,但实际上很多供应商不能及时供货,其主要原因一是政府采购供应商很多是中小企业,个体业户,流动资金不大,现货库存很小,在网上看到需求后马上通过电话向北京等大城市询价,根据询价结果进行网上报价,中标后在订货,订不上货再到处炒货,因此延误供货期,二是有的供应商预测到产品价格可能下调,故意拖延供货时间,等待价格下调后再订货,以此赚取时间延后带来的差价;在售后服务方面,有的供应商不积极,当采购人打电话要求去解决问题时,供应商往往不积极,不及时,漫不经心,有时还要采购中心亲自打电话去催才行。采购人很有意见。
(5)网上询价供应商有弃标现象。一段时间以来,网上询价采购供应商弃标较多,供应商普遍的弃标借口是:“报错价了”、“看错需求了”。但是实际弃标有如下几种原因:一是供应商故意弃标,采取的方法是先低价中标,然后再和采购人谈改变需求,采购人不同意更改需求时就弃标。二是有一些实力不强的供应商先以低价中标,然后再去组织货源,如果组织不到就提出各种理由弃标,三是存在采购人在落实需求时不清楚,供应商有误解而报低价,中标后与采购人交货时才知道做不下来而提出弃标的。无论那种原因弃标,次数多了都将严重干扰网上询价政府采购活动。
定义得分 实际得分 加权得分 物料欠料比率 上线后欠物料的投产单款数 /出货总投产单款数 *100% 3.32% 20% 3% 1% 4.01% 6.99 6.99 1.40 物料价格变动率 ∑物料采购数量× (当月价格 -上月价格) /( ∑物料 采购数量×当月价格 )*100% 0.78% 15% -0.5% -0.8% -0.15% 5.67 5.67 0.85 计划外板料 /PP采购周期 (天) ∑(板料实际回货日期 -物控下单日期) *张数 /总张 数 6.22 15% 3 2 6.1 1.80 3.00 0.45 五金配件准时交付率 五金配件准时交付的款数 /应交货总款数 *100% 96.5% 10% 98% 100% 95.5% 5.50 5.50 0.55 原材料库存周转天数(天) 30天/[ 销售成本 /( 期初库存额 +期末库存额 )/2)] 16.6 10% 20
第十二条 网上询价采购是指为提高询价采购效率,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互联网发出询价采购文件,供应商网上报价、询价小组网上评审、采购人网上确定、公布成交供应商和成交价格等采购过程。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实施网上询价采购,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开展网上询价采购活动。使用的网上询价采购管理系统应当符合询价采购方式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凡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网上询价申请,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资料后参加网上询价采购活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供应商参加网上询价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向符合网上询价采购条件的供应商提供用户名和密码,保证其能够登录报价。
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至少为三家。
报价的提交形式,可以采用电传或传真形式。
报价的评审应按照买方公共或私营部门的良好惯例进行。采购合同一般授予符合采购实体需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1、询价信息公开面较狭窄,局限在有限少数供应商,一般很少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满足于三家的最低要求,排外现象较严重。从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很难发现询价信息,很多询价项目信息不公开,不但外地供应商无从知晓相关的采购信息,而且当地的供应商也会遭遇“信息失灵”,不少询价项目的金额还挺大,但是信息却处于“保密”状态,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实施“暗箱操作”提供了极大便利,一些实力雄厚的供应商只能靠边站,“望询兴叹”,采购人意见纷纷却很无奈。
2、询价采购出现超范围适用,法律规定适用通用、价格变化小、市场货源充足的采购项目,实际工作中则是以采购项目的概算大小来决定是否采用询价方式。询价并不是通用的“灵丹妙药”,有着确切的适用条件,实际工作中一些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询价作为主要采购方式,错误地认为只要招标搞不了的,就采用询价方式,普遍存在滥用、错用、乱用询价方式问题,代理机构隔三差五搞询价,忙得“不亦乐乎”,被琐碎的事务缠身,采购效率和规模效应低下,还有些人借询价规避招标。
3、询价过于倾向报价,忽视对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和服务质量的考察。法律规定“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这是询价采购成交供应商确定的基本原则,但是不少人片面地认为既然是询价嘛,那么谁价格低谁“中标”,供应商在恶性的“价格战”中获利无几,忽视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指定品牌询价现象比较突出。
4、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主观性和随意性大。被询价对象应由询价小组确定,但是往往被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代劳”,在确定询价对象时会凭个人好恶取舍,主观性较大。法律还规定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一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怕麻烦不愿意邀请过多的供应商,只执行法律规定的“下限”,某代理机构的询价资料中被询价的供应商一律为三家,还有些询价项目,参与的供应商只有二家,甚至仅有一家。询价一般不设询价保证金。
5、询价采购的文件过于单薄,往往就是一张报价表,基本的合同条款也会被省略。法律规定询价采购应制作询价通知书,在一些询价采购活动中,询价方一般不会制作询价通知书,多采取电话通知方式,即使制作询价通知书,内容也不够完整,且规范性较差,价格构成、评标成交标准、保证金、合同条款等关键性的内容表述不全,影响了询价的公正性,不少询价采购结束后采购双方不签合同,权利义务不明确,引发了不必要的纠纷。
6、询价小组组成存在问题,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介入小组,专家数量和比例不足法定要求。法律规定“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的主体应是询价小组,但有些代理机构却直接操作,既不通知采购人代表参加,也不商请有关专家,还有些代理机构虽然依法组成了询价小组,但是小组的专业化水准很低,更多的是专家人数根本无法达到三分之二,试想让“外行”来从事询价,确实让人不放心。
7、采购活动的后续工作比较薄弱。不搞询价采购活动记录,不现场公布询价结果,询价方式随意性大。一些地方尝试采用电话询价、传真报价、网上竞价等方式搞询价采购,尽管这些有便利之处,但不宜过多地使用,法律规定在询价过程中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用非现场方式搞询价存在舞弊漏洞,采购方有机会随意更改任何一家供应商的报价,或者给有关供应商“通风报信”。